从百年学府武汉大学官场“大地震”,到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成为近年涉案金额最高、唯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高校干部,以职务犯罪为表征的高校权力腐败令人担忧。
数据显示:近3年,北京市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总数比此前3年上升了一倍多。2004年到2006年,北京市在高校系统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有23件,而2007到2009年,案件数量达到50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静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披露,近年来,高校腐败案在不少地方均呈现出增长势头,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窝案串案突出。
“三位一体”接受贿赂
在2009年年底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市属某高校资产管理处处长受贿案中,这个本是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在上任之初曾拒绝贿赂,后来发展到接受、再到主动暗示索贿,仅半年就将灵魂出卖了。
“除了自身的原因外,高校在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和缺点,容易让这些中青年干部陷入犯罪的泥潭。”刘静杰表示,与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相比,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及综合素质较高,多受过高等学历教育。
“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团伙化、群体化,也是涉高校腐败案的一大显著特征。”刘静杰说,这种部门内集体腐败的杀伤力相当大。
高校历来有“小社会”之称,自成一体,师生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交织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关系网的背后是权力的结盟,各种看似严密的审批环节,工作流程的相互监督制约,恰恰成为犯罪嫌疑人在各自岗位上权力寻租的手段和牟利的工具。
“在这种背景下,相关施工企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难免要自上而下打通一切环节。从办理的案件分析,往往是部门正职、副职、具体办事人员‘三位一体’,同时接受贿赂。”刘静杰说。
发案以基建采购为主
2009年,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某高校多人受贿窝串案中,3名被告人利用学校大规模兴建教学楼、学生公寓、实验楼、体育馆等大型工程之机,抓住个别施工队想从大工程中分得一杯羹的心理,在造价几千万元的工程中,打起了分包业务的主意,与校外人员相互勾结。
刘静杰透露,从石景山检察院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有超3成的案子集中于物资材料、设备采购上,3成左右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修缮等,4成左右集中于图书、医疗采购等。
与国有企业设备、备件、原材料购销领域受贿犯罪比较,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个人人格尊严及学校声誉、名誉的维护较为敏感,负罪感、羞耻感较为明显。
通常国企受贿案件,赃款流向有着明确的指向,除一般填补个人零花、家庭开销外,有的进行大肆挥霍,如出入歌厅、招嫖、赌博。
但从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涉高校腐败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赃款9成以上用于日常个人开销,多为商场购物、加油、吃饭,并未发现不法及低级趣味的活动。
刘静杰由此判断,高校职务犯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人生观、价值观虽然发生一定偏差,但人格通常并未扭曲,精神世界改造的空间较大。
受贿时间集中长假前后
在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值得注意——单笔受贿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比例很低。据了解,单笔最高金额为3万元,最低则小到500元。
“可见,案件数额都是通过持续一段时间的连续作案,积累所至。”刘静杰说,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收钱过程中,逐渐弱化了自身的恐惧感,形成了较为平常的心态。
他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高校职务犯罪从实施到案发一般均在1年以上,多数会持续3年至4年,甚至更长。“因与作案时间长有关,所以此类案件的作案次数也相应较多,多则可达几十次。”
“受贿时间集中,明显高发于春节、五一、中秋、十一长假前后。”刘静杰介绍说。
行贿人往往利用国人礼尚往来、逢节走动的传统观念,进行感情拉拢。也成功地把握了人们在节假日之前易于麻痹大意的心理时机。
在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除了个别案件,90%以上的案件受贿的时间都集中在上述时间段。
而在行贿形式上,以招待旅游、贵重物品、名贵字画、购物卡、加油卡、银行储值卡、会员卡等有价证券名义出现的贿赂行为,在高校职务犯罪中所占比例逐年加大。本报记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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