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中院、公安局、司法局近日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从不同方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加强联系,促进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相互配套协作的工作体系,发挥部门整体工作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与防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防范措施不完善的单位、学校、街道应提出书面建议,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有条件的,可与学校、街道建立综合治理工作联系点,加强法制教育。也可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到学校讲授法制教育课。
另外,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或专人办理。办理女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要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疏导、惩教结合的方式,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改造、预防犯罪的目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快速审查,优先于其它刑事案件办理。
对于执行期满,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就学、就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被看管羁押未成年人的学籍,在案件最终审结前,一律保留。对决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应保留其学籍。 (记者 辛戈 郭卫艳 实习生 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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