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9月29日电(赵书勇)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坍塌事故再现波澜,事故主体之一的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将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29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10年1月3日14时20分,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桥F2-R-9至F2-R-10段,在现浇箱梁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坍塌,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1.75万元。经调查,确认该事故是由于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的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技术及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责任落实等均未到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一起责任事故。
2010年3月,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1•03”事故调查新闻通报会在昆明市政府举行。会上通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逐出云南省建筑市场同时被处以30万罚款,而且法定代表人代广学、技术负责人杨树全、工长代金昌均被追究司法责任。
在29日的庭审中,对于该处罚决定,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在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坍塌事故中,他们的施工行为完全受发包人的指挥、调遣,对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且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要求昆明市安监局撤销其处罚决定。
其代理人刘永平表示,引发配套引桥坍塌的主要原因在于云南建工集团市政公司提供的支架施工构架有缺陷,云南建工集团市政公司才是该事件的责任主体。同时,该公司属于劳务输出公司,并非建筑施工主体,所以,昆明市安监局以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另外在该事件中,其认为自己提供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虽为伪造证件,但并非为了承揽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的工程而刻意造假,且云南建工集团市政公司在与该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认为,其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范。对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30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出于该公司的施工资格证明是伪造的,严重违法了相关法律;其次,该公司在事实上是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的施工单位,是该事件的责任主体之一,且在用工时没有审定工作人员的特殊工作证,也没有对工人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也严重违法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表示,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供书面陈述,没有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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