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脚师张维亮没有驾驶证却代客泊车,结果闯下大祸。不仅犯下交通肇事罪获刑5年,赔偿死者家属40万余元,还让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赔偿款。事后保险公司起诉张维亮及其所在的富侨公司,请求讨回已支付的赔偿金。10月14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张维亮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1万余元,富侨公司对张维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富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维亮追偿的一审判决。
无证驾车撞死人且
逃离现场
张维亮是富侨公司的修脚师,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前年4月10日下午,客人王先生驾车至富侨消费,要求代为泊车。泊车员任先生与张维亮一同至金虹桥大厦北侧停车场。无驾驶证的张维亮“技痒”要求开车。由于张维亮技术生疏,在金虹桥大厦门口通道处将骑自行车的朱某撞倒并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张维亮逃离事故现场。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此,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妻儿11万元;张维亮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40万余元,富侨公司对张维亮应赔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一审判决。检察机关以张维亮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张维亮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5年。
保险公司索讨支付
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向死者家属支付交强险赔偿金11万余元之后认为,张维亮系无证驾驶行为,富侨公司对张维亮的行为负有管理及担保责任,今年7月将张维亮和富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11万余元。
在事故处理期间,富侨公司向公安机关出具担保书,明确与张维亮系雇佣关系,涉及赔偿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
富侨公司自愿承担
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张维亮系富侨公司的修脚师,代客泊车非其职责范围,但其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事故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可向张维亮追偿。《担保法》有“让与主债权时,该债权的保证债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对担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富侨公司自愿出具担保书,承诺对于上述事故所涉的赔偿费用,由其负责支付。该保证未明确保证责任方式,依法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现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富侨公司对张维亮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杨克元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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