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一起特大涉黑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9人,涉及赌博、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帮助伪造证据、非法买卖枪支、抢劫以及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1项罪名。
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韩某某,绰号韩老六,54岁,北京市通州人。在韩某某的组织和领导下,该团伙形成了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控制了呼和浩特市以及清水河县喇嘛湾镇的地下赌博业,垄断了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的拆迁行业。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了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9年9月24日,韩某某因为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至此,这一涉黑犯罪团伙成员逐一落网。
在该犯罪团伙中,一名叫赵某某的29岁男子是韩某某的得力助手。他从2004年跟随团伙成员崔某某加入该组织后,由于办事老练有头脑,在2005年3月成为韩某某的直接手下,对该组织的事物拥有部分决定权。赵某某,又名斯日古楞,绰号阿楞,被组织成员称为阿楞、楞哥、阿楞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据了解,2008年,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4日,因为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开赌场敛财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04年以来,男子王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喇嘛湾镇开设赌局非法牟利。2008年4月,王某和韩某某约定,由王某开设赌局,韩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获利后两人分配。截至2009年6月16日,王某在当地多人家中及野外十几处场所,组织参赌人员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至少30人,最多100多人,每场赌资达数十万元,每场抽头渔利至少1万多元,最高达10万多元。
赌博期间,韩某某分批派团伙成员为王某的赌场看护。王某共组织赌博140多场,累计抽费380万多元,韩某某及团伙成员向赌场投入82万元,共获利117.05万多元。另外,韩某某入干股,获利25万多元,其他参与看护赌场的人也有获利。
2009年6月16日16时许,王某再次安排参赌人员来到喇嘛湾镇移民村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50多人,收缴赌具2副、赌资20万多元。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
随着这个聚众赌博场所被端,韩某某以及由他领导的涉黑犯罪团伙也浮出水面。民警继而查出了他们赌博、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帮助伪造证据、非法买卖枪支、抢劫以及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犯罪事实。
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该团伙成员项某(另案处理)带着2个朋友来到呼和浩特市的一家洗浴城洗澡。洗完澡后,项某等人不但不结账还辱骂工作人员。为此,该洗浴城老板的儿子等人打了项某等人一顿。第二天上午,项某把自己受气的事告诉了韩某某。韩某某听到手下人受气,当即召集手下人即本案的几名被告人崔某某、杨某、马某某和赵某某等100多人,来到该洗浴城闹事。他们赶走了洗浴城内正在洗澡的顾客,称项某被打伤了,要求该洗浴城老板拿出30万元医药费,否则就不让其营业。因为特别害怕这伙人,该洗浴城老板就找到一名中间人帮忙说情。经过该人说合,韩某某收下了该洗浴城送来的2万元现金。拿到钱后,韩某某答应此事就此了结。之后,韩某某、项某等人分了这笔钱。
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该团伙成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长乐宫附近的一家烟酒城花1200元购买了2条软包中华烟,回去一抽,陈某某认为是假烟,便在当天22时许,召集了本案中的被告人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该烟酒城闹事,要求店主赔偿。店主因害怕,和他们商量,能否收回卖出的烟,并且退回1200元。陈某某不仅不同意,还用烟殴打了店主,并且以砸店相威胁,强迫其按10倍赔偿。店主迫于陈某某等人的淫威,给了陈某某10条软中华烟和10条熊猫烟,才了结了此事。事后,陈某某等人分了这20条烟。后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20条香烟总价值1.54万元。
2007年8月,2名男子在呼和浩特市红旗街开设了骰宝摊赌博。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某听说后,带着团伙成员前去踢场子,并且逼迫这2人向其交纳保护费。慑于他们的淫威,这2人每天给赵某某派去护场的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等人200元保护费。骰宝摊开设100多天,赵某某等人共收取2万多元的保护费。
暴力拆迁非法拘禁
仅仅靠替他人看场子收取保护费,远远满足不了这帮人的胃口。他们还通过替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暴力拆迁而收费。
2008年4月中旬,呼和浩特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玉泉区西菜园六队的平房。当年5月中旬,因为有几户“钉子户”不愿意拆迁,该公司总经理就通过他人雇佣该团伙的老大韩某某帮忙拆迁。随即,韩某某电话通知本案中的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付某某迅速召集人员。次日,韩某某带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杨某、崔某某、马某某、于某某、付某某、包某某以及他们临时纠集来的共计160多人来到拆迁现场。韩某某和崔某某指挥这100多人围住其中一户“钉子户”,将他的家人强行拉到院外控制后,让工地工人用挖掘机推倒了房子。之后,他们又围住另一户“钉子户”。但是,因为这家的女主人带着自制的汽油瓶爬上了房顶,并以自焚相威胁,才使得他们的暴力拆迁未果。最终,开发商和这户人家达成了协议。拆迁完毕后,韩某某得到了开发商付给他的3万元好处费。
1995年以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一加油站经理何某某陆续欠下了一个名叫郝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2000多万元。2009年六七月间,郝某某派人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于是,当年7月末的一天,郝某某便请求韩某某指派其手下弟兄帮忙索要欠款,韩某某便指派本案中的被告人于某、罗某、陈某办理此事。
得到大哥的命令后,于某某等人来到何某某的公司索要欠款。何某某当时无法还钱,于某某等人就在何某某的宾馆里住了一晚。次日16时许,于某某等人强行把何某某带到了呼和浩特市,非法拘禁了何某某7个多小时。事后,郝某某给了于某某等人3500元好处费。2009年9月8日,于某某再次接受韩某某和郝某某的指派,纠集另外几人再次找到何某某索要欠款,并且强行把何某某带到北京,对何某某进行了殴打、辱骂,非法拘禁16多个小时。事后,郝某某给于某某5000元好处费。
以狠树威以恶扬名
上世纪70年代,该团伙的老大韩某某因好勇斗狠在呼和浩特市很出名,80年代,又因为开枪伤人而名声大噪。1998年开始,韩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杨某、葛某某形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犯罪团伙,以张某承包的车站东街的呼和浩特铁路局旅服大厦二楼大众浴池为据点,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初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之后,韩某某逐步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壮大组织势力。
2004年,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某、都某跟随崔某某成为其手下。2005年,本案中的被告人马某某及赵某某带领其手下即本案中的被告人白某某、包某某等数十人跟随了韩某某,活动场所转到了韩某某在新城区红旗街经营的小天鹅洗浴中心,这些人由韩某某免费提供食宿。至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形成。
他们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赌博、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帮助伪造证据、介入拆迁、非法讨债、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钱财,以狠树威、以恶扬名,影响远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以及毗邻的山西省、北京市等地区。
韩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建筑业、餐饮娱乐业、洗浴业、沙石业、废油脂业、零售业等热点行业都有涉足。该组织对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博业、拆迁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民愤极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呈金字塔结构
据介绍,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呈现以下特征: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韩某某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居于核心地位,处于“塔尖”,对该组织的事物拥有最终决定权,被组织成员称为六哥。手下成员有赵某某、付某某、马某某、于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20多人。
赵某某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自2004年跟随崔某某加入该组织之后,由于办事老练有头脑,于2005年3月成为韩某某的直接手下,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处于“塔身”,对该组织的事物拥有部分决定权。手下人员有付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召集人员和出谋划策。本案中的被告人付某某在2006年9月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处于“塔身”,属于骨干成员。手下人员有王某、白某等人,负责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召集人员和直接指挥实施。本案中的被告人马某某在2005年底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处于“塔身”,属于骨干成员。负责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召集人员和直接指挥实施。
此外,按照级别和平时的表现,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处于塔身和塔底。
11年间获赃款150多万
该团伙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侦查查明,1998年以来,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赌博、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替人平事、介入拆迁、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钱财,形成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为该组织不断发展、膨胀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该组织共获得赃款152万多元。其中,韩某某共获得赃款33.43万多元,赵某某共获得赃款15.97万多元,付某某共获得赃款3.96万多元,马某某共获得赃款6.94万多元。其他组织成员也有收获。
侦查还查明,1998~2009年9月的11年间,以韩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共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及欺压残害群众行为达143件次之多。文/本报记者高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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