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服药自杀身亡,情夫因“见死不救”被追究法律责任。今日,记者从寿阳县人民法院获悉,男子卞某被判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1.5万元。
2008年11月,卞某购买客车一辆,经营客运生意。因需一名售票员,和妻子沈某商量后,妻子的好友小丽(化名)成了客车售票员。卞某开车,小丽售票,日子一久,两人有了感情。2009年5月5日,两人的感情暴露。为此,沈某与小丽发生激烈冲突。
冲突当日,卞某拨打小丽电话,但对方无人接听。随后,卞某赶到小丽的住处,敲门没人开后,卞某选择破门而入。此时,躺在床上的小丽只是“哼哼”,在她的身旁放着一大板去痛片。
卞某询问其发生了什么事,说不出话的小丽示意卞某自己想吐,在扶着小丽呕吐并喂其喝水后,卞某离开了小丽家。当日晚,为彻底让丈夫与小丽断绝关系,沈某领着丈夫再次来到小丽家。小丽仍然处于迷糊状态。因两方无法交流,夫妇二人再次离开。
次日早晨,因不放心小丽的状态,卞某再次拨打对方电话,小丽关机。当日下午,卞某与朋友曹某来到小丽家,发现其仍躺在床上,瞪着眼,光“哼哼”。卞某再次给小丽喂水,之后,两人选择了离开。临走时,卞某顺手拿走了桌上的去痛片,因放心不下小丽,卞某嘱咐曹某,过一会儿再去看看小丽。
当晚8时许,曹再次来到小丽的租住处,发现小丽喘着粗气。感觉小丽病情严重的曹某,当即拨打卞某电话。得知情况后,卞某又随后拨打了小丽母亲的电话。经寿阳县医院抢救,年仅29岁的小丽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
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小丽血液中检测出去痛片成分。结论为“死者生前曾患支气管肺炎并服用大量去痛片致中毒,并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认为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小丽系自杀。
好端端的女儿就这么死了,小丽的家人对于这个结果始终无法接受。今年5月,小丽的母亲向寿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卞某夫妇共同侵权导致女儿死亡,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近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被告对小丽服用大量去痛片致死有无过错。
法院认定,小丽因感情纠葛,服用大量去痛片是死亡直接原因,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卞某作为死者特殊的身份关系人,在明知小丽有自杀行为、却在长达20多个小时内只是几次前往租住处看望,未尽帮助照顾义务,耽误了救治良机,造成小丽未能及时抢救而亡。综上,卞某对小丽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沈某约见小丽,制止其与丈夫的关系,并无不当,也无证据证明沈某有过激行为。因此,法院难以认定沈某对小丽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卞某承担小丽死亡7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1.5万元。对此结果,小丽母亲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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