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日前发布。《意见》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这是一条值得注意的规定,因为它切合了广大群众对政府“开门立法”的新期待。
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是再正当不过的事情。2000年起施行的立法法首次明确,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自2008年起,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都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多数地方和部门制定规章时,也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法”渐成常态,人民群众对此普遍好评。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政府“开门立法”存在一些美中不足之处,其中未能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是比较薄弱的环节。“征求完意见就没了下文”的情况,现实中并不鲜见。
政府“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迈出的重要步伐,但“开门立法”并不止于公开征求意见。及时收集、处理特别是反馈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乃至就焦点问题向社会及时说明,某种程度上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信心和热情才能得到保护,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在立法中真正得到体现。
“开门立法”是个好事情,“开门立法”要持久坚持下去,必须将其制度化、法律化,不仅要有原则性的规范,更要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当前,就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行政机关接收、处理、反馈和公布公众意见的程序,建立对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反馈制度,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并不断探索切合实际的反馈方式,切实提升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开门立法”让老百姓从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人们期待通过这扇大门,让全体公民的智慧都在立法进程中“闪光”。(记者周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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