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11月15日电(记者 汪恩民 通讯员 邵志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一被拘留人员,在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七天后无效死亡。今天下午,南湖区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拘留所对死者沈照林的处置中不存在渎职、侵权等行为,不予立案。
死者沈照林,男,1959年6月1日出生,南湖区新丰镇净湘村人。2010年8月1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处以十五日拘留的处罚,于8月16日21时40分入南湖区拘留所,住拘留所107拘室。8月25日上午发病,2010年9月2日死亡。
2010年9月2日下午,死者沈照林亲属、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净湘村村民沈月香、沈东伟等五人来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对沈照林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因病晕到在南湖区拘留所拘室内,被送往浙江省武警总队医院抢救七天后死亡一事,要求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
2010年9月3日,报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对此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后的结论是: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对沈照林作出的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在沈照林拘留及管教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沈照林系突发广泛性蛛网膜腔下出血、脑水肿,最后合并肺部感染而死亡。与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的执法管教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鉴于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对死者沈照林的处置中不存在渎职、侵权等行为,检察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调查结论,检察院在2010年10月10日告知了家属。10月18日家属向检察院提出复议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检察院对死者家属的复议进行审查后,作了维持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结论,并于11月10日告知了家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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