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实施强拆,对“钉子户”拳打脚踢,强行拖出房屋,最后动用挖掘机推平拆迁房屋。今天上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康大为成为安徽省第一个因暴力强拆而坐上被告人席的拆迁公司老总。
有高中文化的康大为是大志拆除房屋公司总经理,2005年7月曾因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今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取保候审。
据公诉人指控,2009年8月2日凌晨5时许,康大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瑶海区铜陵路5号未达成拆迁协议户进行强制拆迁,并将人员分工,由单正跃、胡守勇(已判刑)纠集缪永亮、刁节利、陈明军、许宇翔(已判刑)等人进入被拆迁住户家中,将人强制带出,由陈长俊、李敏顺(已判刑)纠集20多人守住路口不准人进入,并派专人守护挖掘机。按照分工,由单正跃、胡守勇纠集的人利用木梯爬到屋顶,砸毁门窗进入屋内,将正在家中的杨某、宋某拖出房屋,对杨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带出现场。王某夫妇为防止众人进入自己房屋,用液化气管点火向外喷射,火被扑灭后,王某被拖出家中,李某则持刀架在脖子上以自杀来阻止,直到公安机关及时赶到制止了事态的扩大。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2336元。
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看,强拆过程中,他们不仅对当事人拳打脚踢,还使用了铁锤、砖头等工具砸门砸窗。“就像一群强盗,将我们在睡梦中衣带不整地拖了出来。”旁听庭审的受害人激动地说道。
康大为的辩护人认为,当事人被殴打时,康大为并不在现场,所以其不应承担打人这一行为的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两家拆迁户分别提出57926元、86769.9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庭审最后,辩护律师称,康大为的罪名不成立,而且其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及缓刑的量刑条件。公诉人则指出,虽然其不在现场,但是其组织了拆迁行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最后陈述时,康大为说,已经明白自己犯下的错误,愿意尽可能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段贤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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