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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造型独特被称"山寨鸟巢" 是否侵权引热议(图)

2010年11月18日 15:2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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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位于京城通惠河附近有一个地下车库,出入口采用了与国家体育场“鸟巢”类似的造型,顶部是两端高中间低的马鞍形,出入口的外观形状及钢梁的焊接纹路与“鸟巢”也极为相近。“山寨鸟巢”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 “鸟巢”受著作权法保护

  “山寨鸟巢”是否构成侵权?对该问题的认识,首先应从“鸟巢”的权利属性说起。

  众所周知,“鸟巢”是国家体育场的特定称谓,通过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鸟巢”成为了北京的新地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从法律上讲,“鸟巢”的这种特有形象应该受到保护,具体来说,“鸟巢”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建筑作品在著作权法上属于比较新的客体。在2001年之前,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对建筑作品的保护。2001年,为履行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并在此时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但是,法律上保护的建筑作品与现实生活中的建筑物存在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建筑作品则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可见,并不是任何建筑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那些外观造型独特,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建筑,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鸟巢”的结构设计独特新颖,兼具功能性与观赏性,其外观形象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凝聚了创作者的高度智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可判断是否侵权

  法律对于权利客体的保护,往往是通过赋予权利主体专有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建筑作品而言,体现在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对其建筑作品享有复制权等专有权利,即任何人不得擅自模仿、抄袭建筑作品的独特外观,否则就构成侵权。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仅限于建筑本身属于独创设计的部分,建筑物所体现的思想和主题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就同一主题,任何人都可以独自进行创作,只要这种创作是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即便由于巧合而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也不构成侵权。

  在著作权的保护中,认定侵权的前提是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权利人的作品,而“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则是通过长期的法律实践总结出来、并被广泛运用的一个判断规则。按照该规则,判断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作品,首先需看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内容,二者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但仅仅根据二者存在相同之处,还不足以得出被告侵权的肯定结论。因为,就相同部分,有可能属于创作上的巧合,或者相同的内容都是来自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所以,在二者相同、相似的情况下,还需要判断后者是否曾经接触过或者能够接触到原告的作品,以及被告有无证据证明其作品是独立创作或者来自第三方。如果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作品、而被告的作品又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且被告还不能证明其作品属于独立创作等情况,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复制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

  - “山寨鸟巢”须证明其独立创作

  “山寨鸟巢”车库建筑是否构成对国家体育场“鸟巢”的侵权,同样可以按照以上思路进行评判。由于“鸟巢”早于车库建成,且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鸟巢”的外观形象,因此“接触”的条件已经具备。关键应看以下两方面:其一,该建筑是否与“鸟巢”相同或相似。如上所述,对于同一个主题,任何人都可以独立进行创作,对于“鸟巢”这一建筑概念,也是如此,不同的建筑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对鸟的巢穴的理解和想象进行施工和建设,但不得模仿、抄袭已有的同类建筑。

  事实上,国家体育场建成之前,已有以鸟巢为主题的类似建筑存在,但这些建筑与鸟巢存在很大的差异。“鸟巢”设计的独特在于其马鞍形的主体外观以及网格状的框架,这也是“鸟巢”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因此,判断车库是否与“鸟巢”相同,主要应看车库的外观是否与“鸟巢”具有独特性的外观特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山寨鸟巢”车库建筑是否存在独立创作或其他可能性?在具备“接触”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如果否认侵权,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建筑属于自行构思、独立设计创作,或者证明二者相同部分均来自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否则,就应当被认定侵权。

  本报记者 方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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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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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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