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女子在受到一男子胁迫时,趁男子进行住宿登记,请求附近烟摊摊主帮其报了警,该男子因强奸未遂坐班房。11月23日,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钟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现年23岁的钟国住宜宾县高场镇七井村。2010年5月12日17时许,钟国与吴明强在柏溪镇翠柏商贸城吃饭,其间,被害人陈某某在朋友的邀约下到场参加。后几人到“再回首歌厅”唱歌,钟国产生了奸淫陈某某恶念。唱歌途中陈某某上厕所时,钟国尾随其后,将厕所门反锁,强行亲吻、搂抱陈某某,后又脱掉裤子,采用按陈某某头部、卡陈某某颈子的手段要陈亲吻其生殖器,陈拒绝。钟国说“过一会儿再给你说”,二人回到歌厅。此时,和陈某某一路来的二人已离开。随后,钟国与吴明强、陈某某三人离开歌城。钟国强行将陈带到柏溪镇建光旅馆开房,陈某某趁钟国进行住宿登记时,请求附近烟摊摊主帮其报了警。钟国进入房间后,将门插上,威胁陈某某脱掉了外衣裤,自己也脱掉外衣裤,正强行亲吻陈某某时,被迅速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国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胡庆元 蒋友根 记者 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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