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平顶山市律师苏东彪将个人撰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修改建议稿)》(简称《民诉修改建议稿》)邮寄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此前,他已经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立法建议稿)》(简称《诉讼费立法建议稿》)。
10年间,苏东彪以一己之力撰写了两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建议稿,成为中国“草根立法”第一人。民间参与立法体现了开门立法的大趋势,但其艰难也显示着司法实践的复杂。
易稿30次为诉讼费“立法”
49岁的苏东彪是平顶山市鲁山县熊背乡人,高中毕业后当过农村的代课教师。1988年,他参加全国自考,1993年取得法律大专文凭。
其间,他在鲁山县城关镇司法所做了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1994年,苏东彪考取了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年年底,他在平顶山市做了一名专职律师。2003年,他成为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苏东彪从不刻意隐瞒自己的大专学历,他更看重的是,近5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历和15年的律师生涯。
2001年8月,苏东彪从一起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例中看到了中国现行诉讼费制度的不足。对于此案的案件受理费,山东省枣庄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判决的认定依据不同:到底是“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交纳”,还是“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苏东彪认为,应制定一部诉讼收费方面的法律,减少诉讼障碍,规范收费行为。2007年12月初,他耗时6年,易稿30次的《诉讼费立法建议稿》终于出笼。
“立法”视野投向民事诉讼
2007年12月12日,苏东彪将《诉讼费立法建议稿》寄往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诉讼费立法建议稿》中,他对现行诉讼费制度提出了质疑。
苏东彪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的《收费办法》实行了18年后,2007年4月,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他认为,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法律才有权对诉讼费制度作出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作出规定。
另外,苏东彪还提出,应将预收诉讼费改为结案后收取,增加错案免收诉讼费、超过审理期限的裁判案件免收审理费等规定,以促进法院及时作出公正的裁决。虽然,苏东彪数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的《诉讼费立法建议稿》最终没有回音,但这并不影响他对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苏东彪认为,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各种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原来的民事诉讼法是滞后的。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小改”,其中有些修改还有缺陷。法学界认为,如果要改的话就应该“大改”。
苏东彪获悉:2008年10月,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而在2010年年底以前,要确定是“大修”或是“小修”。
从2009年年初开始,苏东彪开始潜心撰写《民诉修改建议稿》。
不只是增修4万多字
在别人看来枯燥的法律条文,对于苏东彪来说是一个融合智慧的过程。在撰写过程中,他参考了国外众多的民事司法制度,融进了自己的实践体会。
苏东彪说,用条文对一些法律漏洞进行堵塞,是件让他开心的事。撰写一些条文后,他和本所的孙建堂、刘艳军等律师进行讨论,然后再修改。
今年9月底,经过20多次修改,苏东彪终于完成了《民诉修改建议稿》,共506条,六万多字。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268条,两万多字。
苏东彪认为,《民诉修改建议稿》中有几大亮点:如“大诉讼”、“大和解”、禁止令、陪审团、惩罚性赔偿、三审终审制等。
苏东彪说,设立“禁止令”是为了有效遏制“边打官司边违法”的不正常现象。他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老太太育有5个子女,按照协议,每个子女轮流赡养她一个月。轮到一个儿子赡养时,儿子却不让她进屋,最后饥寒交加的老太太被活活饿死。
按照他设立的“禁止令”制度,任何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禁止令”,禁止老太太的儿子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改变某种事实状态。
立法建议引发共鸣
9月底,《民诉修改建议稿》正式定稿,10月21日,苏东彪将其寄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它至少反映了律师界的一种声音,希望它能成为全国人大立法时的一种参考。”苏东彪说。
几天后,苏东彪从网上看到一个消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于10月27日至29日在中国近现代法律的奠基者沈家本先生的家乡——浙江湖州举行,260多名与会代表中,有一半来自中国民事诉讼法领域。
苏东彪带着270本《民诉修改建议稿》不请自到。这次年会主题虽与民事诉讼法修改无关,但苏东彪的到来使与会者对他刮目相看。
此前,他已将《民诉修改建议稿》寄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兼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常怡等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泰斗,恳请指正。
收到《民诉修改建议稿》后,常怡教授打电话给苏东彪说:“你作为一个基层律师,一边做业务,一边撰写立法建议,很不容易,这种精神值得赞扬,‘大诉讼’、‘大和解’这个提法不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告诉苏东彪:“你写的建议稿,我认真地读了两遍,文章中有很多亮点,这些亮点我们能取得共识。”
圈里圈外不乏批评
从撰写《民诉修改建议稿》到现在,苏东彪也遭到很多人的误解。一些朋友劝他,律师的主业是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增加个人收入,修改民诉法是立法机关要考虑的事,你个人投入这么大精力不值。
苏东彪说,撰写《民诉修改建议稿》不是为了名利,而是一种使命感。《民诉修改建议稿》只是一个学术著作,与真正的法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些“法条”缺乏实践检验。
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军校说,一名律师为了民诉法的更加规范,站在立法的高度,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这一点值得全市律师学习。但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一些诉讼理念和现实有一定差距,具有理想化色彩。一些“法条”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可操作性有待优化。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靳建丽说,苏东彪的《民诉修改建议稿》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与法学界提出的“制定修改法律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应该从实证分析到理论”的观点是吻合的。至于逻辑、体系怎么样,尚有待商榷。
对话
民诉修法,律师界要发声
记者:撰写《民诉修改建议稿》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对你的律师业务影响大吗?
苏东彪:这一年多来,我推掉了不少案件,对我的收入影响不小。《民诉修改建议稿》出来后,我印刷了几百本,一共花了5000多元。
记者:你个人认为,《民诉修改建议稿》有多大价值?
苏东彪: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即使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法学界也有争议。我作为一个律师,文化程度不是太高,也没有精湛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但我有司法实务经验,这是我的优势。因为个人视野有限,才疏学浅等原因,撰写的《民诉修改建议稿》可能在制度设置、立法理念、语句章节等方面还有很多缺陷。《民诉修改建议稿》不能称为立法稿,而是一部用于交流的学术著作,属于学术范畴。
记者:有人认为,你这样做是为了博取声名,为了增加案源,你有什么看法?
苏东彪:说什么的人都有,有的还说我不务正业。我是平顶山市律师协会会长,在平顶山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我不需要靠此炒作。我是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能听到我们律师界的声音。
律师“立法”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了律师起草地方法规之先河。
2006年6月5日,郑州市人大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起草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的协议,按照协议要求,10月10日,律师事务所拿出起草的法规代拟稿,由人大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这是通过“招标”的方式使社会力量成为地方法规的起草者,在河南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东方今报 记者 殷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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