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十四中学原校长李某在任时,将学校27万元择校费侵吞给自家买房。因事后退缴赃款,被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昨天上午,东城法院举办廉政展,对近3年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做了分析。
61岁的李某曾为五十四中校长。2004年,他和副校长、教学处主任等人组成招生小组,负责择校生的收费和准入。据李某供述,择校单由教学处主任、总务主任和他分别签字才行,每名择校生收费3万元,全部交给总务主任孟某保管。2004年,五十四中前两批择校费有228万元,上交捐资助学中心审核后,全额返还作为学校经费使用。但第三批择校生是关系生,总计收取的93.3万元择校费未上交教委,存在孟某手里,设了账外小金库。
按照李某的说法,2005年5月至6月,孟某3次开车送他回家,在路上拿出装有现金的纸袋递给他,共计27万元。李某曾质问,“学校的钱怎么能动?会出事”,但孟某表示,“你拿着吧,出不了事”。随后李某用这笔钱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但孟某供述,这笔钱其实是李某向他要的。因为当年年初李某多次说想买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约为30万元,但没钱买。他收到暗示后分3次给了李某27万元。李某离任审计期间,孟某向新校长坦言私藏小金库90多万元,校长要求上交后,他打电话向李某要钱,李某如数返还。翌年8月,李某在接受检方询问时,主动供述了收钱的事。随后,他因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利用担任五十四中校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总务主任将27万元择校费侵吞,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赃款,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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