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人的权利
——立法实践点滴
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上世纪80年代制定这些法律时,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这与当时中共领导集体对文革浩劫的深刻反思密不可分
本刊记者/申欣旺 章文 文/舒琳
彭真复出半年后即被中央委任为“两案”(林彪和江青)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这实在令人感叹命运之变幻莫测。当年正是因为这些人,他被关进秦城监狱。现在这些人中,有不少将在这座监狱度过余生。
不过不同的是,当年彭真是遭受政治迫害,如今他却不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了。这次,他希望是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任何犯罪嫌疑人包括曾给他个人造成极大伤害的“两案”主犯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障。
不能再肆意抓人
“彭真出来后第一次找我,就对我讲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他说,我们没有法制思想,国家主席、委员长想抓就抓,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发生,就要健全法制,制定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回忆说。
11月初,彭真儿子傅洋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父亲复出后,不止一次痛切地感慨,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抓紧搞。可是,我们建国后长时期内没有这个认识,总觉得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搞几天不要紧,结果贻误了事情。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也得不到可靠保障。
局面纷繁芜杂。彭真选择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在刑法制定之前,为什么先搞这个呢?因为文革中间太多随意抓人,从国家主席到元帅,包括彭本人,都被莫名其妙地抓起来,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续和程序。”傅洋如此解释父亲的举动。
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接着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但这仍只解决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要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
其后从1979年3月到5月,短短的三个月间在彭真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制定了七部法律,其中刑法、刑诉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为1980年的“两案”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刑法的制定,争议不大。文化大革命前,在彭真主持下已经修改过33稿,并经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过的草案可以作为基础。即便如此,彭真仍不满足,他要把“文革”的教训写进去。
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认识就不那么统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自己向彭真汇报刑诉法起草情况时的情景,“彭真同志对我说,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所以要重视程序,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实施。”
草案原来规定,刑诉法的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 在具体审议草案的时候,彭真提出增加“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傅洋说,彭对证据问题的重视贯穿这部法律起草始末。比如,他把“搜集”证据改为“收集”证据,在证据前加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些细节闪耀的是对人权保障的光辉。曾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的顾昂然在回忆录中认为,这些思想在当时非常重要,说明彭真深刻总结了“文革”教训,真正在依照法治精神来主持制定法律。
比如1979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句话就是彭真提出来的,他的意思很清楚,就是要严格限制逮捕条件,不能再像文革那样,不讲规矩,不讲条件,肆意抓人。
顾昂然回忆,当时有人提出草案仍不成熟,在政治局讨论两个草案的时候,邓小平表示,刑法、刑诉法草案比较成熟,肯定还不完善,以后可以根据实践进行补充,不要等完全完备了再制定。
受文革冲击、有着切肤之痛的决策者们就此达成了共识。傅洋说,实际上,这七部法律大概可以分为几大块。一块是政权重建的法律依据问题。文革期间,在“造反”和“夺权”有理的号召下,法律被废弃,政府机构被砸烂,无政府主义盛行。一系列的组织法,包括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首先解决政权机构恢复的燃眉之急。
第二大块是人权保障。“文革期间,刑事逼供,捏造陷害,什么都出来了。所以文革后刑法、刑事诉讼法抓得特别紧。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打击犯罪不准确,人民也没法保护。更不能对人民肆意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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