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菜场买鱼时,因为鱼儿从桶中跳起,站在杨某身边的王某受惊后,碰到了杨某,杨某倒在菜场摊位的水盆里,导致左手骨折。日前,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青浦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因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3成的责任。
2008年11月21日下午4时40分许,杨某来到青浦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三元河菜场买菜,在杀鱼摊等候杀鱼时,恰逢被告王某也到杀鱼摊杀鱼。王某将装有鱼的袋子放在摊位上,并排站在原告旁边。这时鱼突然从袋子里跳了出来,王某后退了一步,原告因怕鱼跳到自己身上,也往后退,碰到了通道上一个装水的鱼盆,倒在地上左手受伤。
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并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08年11月28日。医院结论为:因外力作用致左手骨折。事后,杨某将青浦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及王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总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菜场买菜时,因未能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青浦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菜场的经营者,应对客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却在营业期间允许摊主在通道上放置水盆,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原告的摔伤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青浦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另一被告王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担责。原告杨某摔伤后造成了3.4万元的损失,故被告青浦市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1万余元。 (实习生 蔡璨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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