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康志军在社保局内砍人案,法院认定康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承担民事赔偿10万余元。
不满受“刁难”举刀伤人
据了解,康志军1986年毕业于某理工学院计算机专业,后就职于云南省计算技术研究所。1995年8月调入云南英茂烟草通信公司工作,1997年5月辞职。在这期间,英茂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康志军辞职后,于2000年到北京西门子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工作,参加了该公司的社保,实际缴费35个月。2003年该办事处关闭,康也随之失业。此后,康向昆明市社保局反映其情况,提出维权要求。
昆明社保局调查的结果则显示,康志军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6年8月1日,该局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110个月,加上西门子通信公司为康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共145个月。但昆明社保局表示,英茂公司1998年2月开始为其在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社保局对于此前就已辞职离开该公司的劳动者康志军不可能主动建立相关社保账户和养老保险档案,也就无法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监督。
康志军曾经多次向英茂公司、社保部门进行反映交涉,但社保问题始终难以解决。他几次诉讼到法院,又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康志军在供述中认为,是社保局的工作人员王武帮故意为难自己,才导致自己向王举起了刀子。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7月26日15时左右,康志军将事先购买的一支气体钢珠仿真手枪和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装入一个背包内,步行来到西山区东寺街昆明市社保局一楼的办公大厅,趁王武帮不备,对其头部连开4枪。王武帮躲到办公桌下之后,康志军又用尖刀朝其腰背部、右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随后将凶器丢弃在现场走出大厅,至东寺街“典雅阁”旁被接报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害人王武帮经鉴定为轻伤(甲级)。公诉机关认为,康志军无视国法,故意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而王武帮的家属也对康志军提起了1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辩称主动停手也没逃跑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康志军及其代理人均称,康志军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康志军的代理律师表示,康志军因为自己的社保问题得不到解决,多年来一直通过反映情况、投诉、起诉等手段进行维权,目的仅仅只是为了到老的时候能够有一份养老金。但是,多年来通过合法手段维权,最终却仍然没能得到解决,他这才走向绝望。警方的笔录中也记录了康志军想通过这个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并非是自己真想杀人。在其犯罪过程中,在没有旁人制止或者无法制止他的情况下,他“于心不忍”,主动停下了手,丢下了凶器,这也属于犯罪中止。康志军丢下凶器之后,还问一旁的社保人员是否报案了?还自言自语说“警察怎么还不来?”他也没有逃跑,警察赶到后主动承认自己是行凶者,归案后老实交代,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康志军的律师称,王武帮属于工伤,王家并没有支出这部分医疗费用,没有支出也就没用损失,也就说不上赔偿的问题。康志军只能赔偿超出工伤规定的部分,而康志军则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偿还。
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
公诉人和王武帮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则坚称康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康的行为“枪枪致命、刀刀致命”,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还下了5次病危通知。庭审不应该过分强调社保局该不该为被告办社保的问题,即便社保局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康的罪责。康在2008年就购买了仿真枪,去社保局之前又花光了所有的钱,丢掉房间的钥匙,这说明康已经抱着与社保局同归于尽的决心。康也不具备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极大,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9时30分到15时30分,经过5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康志军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称的有自首情节,并没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因而自首情节不成立。综上,法院认为康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康志军赔偿10842.25元。
本报记者储皖中本报实习生施怀基
本报昆明12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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