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城关镇45岁的彭先生,为了找回在1999年“莫名丢失”的劳动关系,多年来奔波各有关部门之间。日前,河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南丹县审计局(下称审计局)赔偿彭先生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安置费以及双倍失业保险赔偿金等共计162854元。
脱钩改制后“失业”
彭先生于1997年5月调入审计局审计师事务所,月工资735元。1999年3月,该所被政策性撤销,彭先生“失业”。11年来,彭先生多次到审计局要求落实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补发工资,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亦明确规定:对不能按要求脱钩改制而终止或被撤销事务所的在编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如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这部分人员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挂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所需费用,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
彭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局是为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和补发工资的法定义务单位。
追索双倍“失业金”
2008年11月17日,在彭先生的多次申诉下,审计局作出了处理意见:1999年1月审计事务所撤销后,彭先生已由单位人变成社会自然人,因其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续交保费,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交接手续,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和社会劳动保险所协商办理。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彭先生是1999年1月以前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落实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要求补办失业保险金没有政策依据。
彭先生不服处理意见,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6月2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审计局的处理意见,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决定并没有得到落实,彭先生只好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审计局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金、补发199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支付安置费以及双倍赔偿失业保险金。
11年维权得“说法”
仲裁委认为,南丹县审计师事务所被撤销前隶属于南丹县审计局,审计局是其直接主管部门。彭先生是正常手续调入该所工作,并一直接受审计局正常的干部年度考核和正常的工资调整,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人事关系。审计局至今没有提供对彭先生的劳动人事关系履行脱钩安置手续的任何证据,彭先生与该局仍存在法定的事实劳动人事关系。彭先生所申请事项涉及安置、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规定的仲裁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受理。
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务所被依法撤销后,审计局未对彭先生进行安置,也未解除与其的劳动人事关系,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属于连续侵害彭先生的权益。彭先生要求补发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有关规定,审计局应当依法给付。
11月30日,仲裁委依法做出裁决:由审计局支付彭先生基本生活费103516元、安置费9187元、双倍失业保险赔偿金16611元,并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算结果为彭先生补缴2001年1月至2010年10月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3540元;从审计局兑现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人事关系即行终止。(本报记者 高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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