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2月13日电 (王昊阳 章燕玲)江西一男子非法私藏枪支,未料被他人盗走,报警后案件告破,枪支虽被成功找回,但失主与窃贼同案获刑。日前,此案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失主游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一年,缓刑二年。盗枪者万某以盗窃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办案人员介绍,1987年,游某在重庆市购得一枝双管猎枪,1996年后,其在没有合法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枪至今。被告人万某与枪主游某系同事,万某知道游某持有这支双管猎枪,并得知游某将枪藏在某厂工具间一铁皮柜内。
2008年12月13日上午,万某窜至工具间,撬开铁皮柜的铁锁,盗走柜内双管猎枪,并藏于工作车间的钳床下面。游某见枪支丢失,询问万某是否拿走猎枪,万某否认。
12月15日,游某前往抚州市公安局金巢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一枝双管猎枪被盗,万某有盗窃嫌疑。据游某称,其曾在1991年办有持枪证,但持枪证已过有效期并遗失,之后未再补办。
经警方侦查,从万某藏枪处搜到被盗的枪支以及无烟猎枪火药,警方将枪支扣押没收。经抚州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鉴定,这支双管猎枪具备能够保证点燃发射药及封闭发射气体的金属枪管,并能够完成击发过程的击发机构,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制式枪支。
此案经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制式枪支一支,已构成盗窃枪支罪。被告人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制式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游某辩称其在1991年已办理了持枪证,具有合法的持枪资格的辩解理由。经查,公安机关没有其办理过持枪证的相关纪录,且其不符合枪支管理法律规定的合法持有枪支的主体资格。
最终,经法院一审判决,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一年,缓刑二年,万某以盗窃枪支罪获刑三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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