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QQ上网友相约自杀民事赔偿案判决结果出炉,其中腾讯公司被判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5.5万余元。QQ用户相约自杀,腾讯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即时通信工具已经渐渐深入公众生活,网络经营者将怎样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呢?
网友相约自杀
腾讯被判承担10%责任
今年6月初,小张在腾讯不同的QQ群上发出“浙江男找人一起烧炭自杀”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小范看到后与其联系,表示愿意响应。
6月24日早7时,张范二人到旅馆开房间准备一起烧炭自杀。由于头痛难忍,最终小张终止自杀,并劝小范放弃。下午5时,小张离开宾馆。晚上11时,小张打电话给宾馆,告知有人自杀,但小范已经身亡。
遭丧子之痛的小范父母把小张与腾讯一并告上法庭。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范在此案中应自负主要责任。小张因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担负有效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因此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
法院同时认为,腾讯公司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当事人相约并实施自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即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法院判决腾讯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万余元。
网站不可能监控用户全部通信内容?
对这一判决,腾讯表态:“我们对悲剧的发生感到痛心和惋惜。腾讯公司依法运营QQ即时通信产品,为广大用户提供沟通平台。从根本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相关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我们认为,该案中对腾讯的判决并不恰当,目前我们正在与法律顾问进行讨论,对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作出评估。”
“自杀事件”引起了网友热议,一些网友担心网站以后会更多地检查用户聊天信息,屏蔽聊天内容,言论自由会受到影响。网友“二手法学家”认为,如果腾讯公司要为QQ相约自杀担责,那么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腾讯公司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就要扩大自己的权力,对网友的QQ聊天信息进行监管,甚至要逐条审查,对广大网友而言,其隐私权势必难以保障。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QQ只是一个私人聊天工具,腾讯公司没有权力监控用户的聊天信息,否则就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基本权利。即时聊天工具不同于论坛,其信息来往非常快速,不像帖子有一个停留在页面的过程。面对海量的聊天信息,不可能苛求腾讯公司逐条审核,筛查全部聊天信息。“因为不能审查和不可能审查这两个制约因素,我认为腾讯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网站责任过重会致产业萎缩?
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给予网络服务商过重责任,会导致产业萎缩,不利于未来发展。信息化产业是未来产业,欧洲和美国都在给网络服务商“松绑”,只有日本制定法律规定,如果网站平台发生事情,网站服务商一律承担责任,导致日本网络发展异常缓慢。
网站承担过错责任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刊登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反动、淫秽言论,二是在可控制、可预测范围之内侵害了用户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第二点。
对此,陈法官认为,要求网站监控所有信息并不现实,所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站适用提示规则。也就是说,网民在注册网络用户时,都会签订一个协议,内容一般包括禁止发布危害、不良信息的内容,这是网站的提示义务。如果有网民向网络服务商提供确凿证据,证实有人利用网络平台策划危害性事件,那么网站应该调查或者向有关机关举报。除此之外,网络服务商一般可认定无过错,可免责。
对“合理审查义务”不作为就该担责?
“网上相约自杀事件”一出,“网络立法”的呼声随之高涨。网络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可以采用网民讨论、在线互动等方式使大量网民参与,从而使信息传播更加迅速广泛。当网络的这些功能被非法利用时,其产生的恶劣影响更甚于其他途径。现在,已经有专门的网站教授自杀“技术”、出售枪支、从事非法器官买卖,QQ也有“自杀群”,对于这些内容,网络监控部门和网站经营者都该如何行使“合理的审查义务”呢?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法院对“网上相约自杀事件”的判决是有道理的。因为小张用QQ向不特定Q群发布“自杀邀请”,腾讯公司完全有能力发现,无论是监控疏忽还是技术手段不足,腾讯公司并没有采取发布声明、呼吁或者报警等救济措施,挽救小范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刘律师认为,法院这样判决,也考虑了社会效果,劝导社会各界重视网络危害性信息。当有网友利用论坛、聊天工具发布类似信息时,网站应该提高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惨剧。
但是,对于即时通讯工具用户通信内容的监控,可以说难度相当大。网友“社会观察员”提出:“从操作可行性上,腾讯没有办法同时监测几亿用户谁有自杀倾向。只有一种情况应该追究网站责任,就是网民在论坛公开表示要自杀,在其他网友给予阻止并向论坛管理员反映,但管理员不作为的时候,可以追求网站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报记者 高健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