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女儿找对象,市民宁先生在婚介所交了近2万元。然而,一个月后女儿经朋友介绍找到了男朋友。宁先生提出退还会费,却遭到婚介所的拒绝,理由是先前的协议中有“不予退费”的约定。对此,宁先生认为,这是婚介所的霸王条款。
市民质疑
高价会员费就是不能退
10月的一天,家住河西区的宁先生为了给30多岁的女儿找对象,代女儿到一家婚介所咨询。在交了1700元会费后,女儿正式成为该婚介所的会员,接受婚介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宁先生说:“女儿成为会员后约一个月内,婚介所先后提供了三名男子的资料信息,但都不符合女儿的征婚条件,其中两人没有学历,另一人则是加拿大人。”
11月14日,宁先生找到婚介所进行沟通。婚介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想选择范围广一些,得为他的女儿办理会员升级,需要交齐18800元的高级别会员费。宁先生后来经过讲价补交了16000元,为其女儿办理了会员升级服务。在会员升级后的第三天,婚介所来了电话,工作人员要为宁小姐介绍一名43岁的男会员,希望能约见面。当晚,宁先生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女儿。女儿告诉父亲,11月初自己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男子,两人已开始交往,希望父亲终止婚介所的服务。
第二天,宁先生将女儿有了男友的事告知了婚介所,要求终止会员服务合同。宁先生说:“我和婚介所的一名工作人员讲,解除合同是我提出的,可以扣除我的违约金,但是其余的费用得退还给我。”但宁先生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婚介所一方称,可以为宁先生的女儿办理会员档案封存,但会员费分文不退,原因是先前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中约定“如果会员经由其他婚介机构或其他途径解决了婚姻对象问题,则不予退费”。服务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只是说两年内如果没有介绍成功,可办理续约手续。
“婚介所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服务,为什么还要求会员为此支付大笔的费用?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宁先生为此非常气愤和不解。
律师观点
分文不退涉嫌霸王条款
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生认为,合同在履行中,一方提出解约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先前的约定扣除违约金。如果宁先生和婚介所签订的协议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视婚介所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多少,但通常法律上支持的违约金额度一般不能超过损失的金额。宁先生先前和婚介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不予退费”的约定显然有失公平,涉嫌霸王条款。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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