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行拔掉病危妻子输氧管致其死亡》后续报道
昨日(21日),(深圳)市检察院向媒体公布了“拔管杀妻”案一审抗诉的审议经过及抗诉理由,称经过该院检委会表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
近期,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拔管杀妻”案由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裕章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判决作出后,引起社会热议。被害人胡菁的母亲以量刑畸轻为由,请求市检察院提出抗诉。12月17日下午,市检察院召开本年度第33次检委会,专门就此案进行审议。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严谨地办理案件,市检察院邀请部分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列席检察委员会,全程旁听了案件审议过程。
市检察院预防咨询委委员庄先生从医学的角度指出,我国并没有认可安乐死的做法,被告人文裕章在医院作出临床诊断死亡的结论前,拔掉气管插管的行为应受法律的否定评价。执法监督员于先生从法学角度认为,法院对被告人文裕章的动机采信有误,考虑对社会价值的影响,缓刑判决不当。人民监督员于老师从教育角度认为,缓刑判决会产生误导作用,社会效果不佳。受邀人员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建议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委员们的表决,检察委员会在会上做出决议,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决定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已对文裕章故意杀人案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广东省检察院。(石义胜 孟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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