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市一中院对去年9月11日发生的3名邮政女工被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凶手彭毓峰持刀杀死3名邮政招待所女工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经鉴定彭毓峰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实施犯罪时,受精神病影响控制能力不完全,并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判决,一审判处彭毓峰无期徒刑,附带赔偿死者家属总计170余万元。
宣判之后,3名遇害女工的家属表示将申请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他们认为,彭毓峰为报复社会杀害无辜群众,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其整个作案过程思路非常清楚,开庭时回答公诉人问题时也是对答如流,根本不是精神病人的表现,所以坚决不能同意彭毓峰患有精神病的鉴定结论。
彭毓峰有无精神病,这是由医生的鉴定结论决定的,法官与被害人家属、凶手自己都不能说了算数的。法官认可医生的鉴定结论,而受害人家属则不认可。我关心的不仅是彭毓峰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同时还对精神病人的自首情节能否成为“依法应从轻处罚”有疑问。如果真是“经鉴定彭毓峰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实施犯罪时,受精神病影响控制能力不完全”,那么,同理,他的“自首情节”也应当属于“受精神病影响控制能力不完全”而不予认定或打个折扣。当然,不排除连杀3人有精神病而自首时精神病未出现的可能性。但这也需要医生对凶手自首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而不应当由法官来认定。(苏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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