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黑龙江省农民邹本福,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互殴后,残忍地将儿媳杀害。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邹本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邹本福与儿媳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素来不和。2010年1月5日13时许,邹本福在北京市密云县一台球厅内其住处,与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互殴。邹本福先后用烟灰缸砸打徐某头部、用双手及毛线条扼勒徐某颈部、持尖刀刺扎徐某面部和胸部数下,造成徐某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邹本福因家庭矛盾与儿媳发生争执并互殴,后竟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件因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邹本福亲属主动报警、邹本福未逃离案发现场,且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对邹本福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宣判后,邹本福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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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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