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深圳罗湖法院正式判定,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沸沸扬扬闹了大半年的宋山木强奸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
昨日,刮掉了标志性大胡子的宋山木出庭听判,法官宣判时,宋山木屡屡摇头,最后还大声说自己是冤枉的,并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另外,法院还判决宋山木赔偿附带受害女子刘×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而刘×并未到庭旁听。
-事件回放
今年5月4日,22岁女子刘×报警称,她5月3日晚被宋山木带到深圳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拍下裸照,身处月经期仍被强奸。
5月12日,宋在律师陪同下回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派出所接受调查。
5月13日,宋被警方刑拘。
5月20日,宋被罗湖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7月13日,深圳市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宋案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8月20日,警方侦查完结将案卷材料移交检察机关。
9月16日,罗湖检察院以强奸罪向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10月18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向公众开放旁听。被害人到庭旁听,却因情绪激动无法听完庭审。
12月9日,该案再次开庭,对部分证据进行了补充和调查。
12月24日,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宋山木被判有期徒刑4年,其当庭喊冤并提起上诉。
案情认定:被害人经期被强奸
昨日,法院判词中,对案件的过程做了认定,确定被害人刘×在经期被宋山木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系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5月2日下午,刘×通过面试与东莞市奥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5月3日下午,被害人刘×向被告人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拒绝。
当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宋山木将刘×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未果后,即提出要刘×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被告人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来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进门后,被告人宋山木叫刘×去洗脚、打扫卫生。期间,被告人宋山木继续挽留刘×,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刘×拒绝后,被告人宋山木即对刘×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脱掉衣服,在刘×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然拿出一个按摩器对着刘×阴部来回震动,随后强行与被害人刘×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刘×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被告人宋山木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的阴道拭子及内裤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刘×内裤护垫斑迹上精斑与被告人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宋山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东晓派出所投案。
法院核定,被告人宋山木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
法院宣判:
宋山木强奸罪成立
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山木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在济南强奸了被害人李×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对此,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未提取遗留物,也未进行法医鉴定,李×婷的门诊病历也不能证实其有损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镜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李×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三至五年,综合考虑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各方反应
宋山木:我要上诉
在法官宣读判词时,宋山木的脸部表情比较平静,当听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部分,就屡屡摇头。最后,法官问宋山木是否服判,宋山木大声说:“冤枉啊,我要上诉。”其代理律师甘勇明表示,具体的上诉意见还需要仔细研究判决书才能形成。
被害人:判决略轻
记者通过刘×的朋友了解到,刘×觉得这个判决结果,算是给了自己一个公平,但她认为判决略轻了一点,因为一般强奸都是判3到5年,而按照现有证据,强奸是确凿无疑。至于是否申请抗诉,刘×暂未有定论。
中立律师:量刑合适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只有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才能判处更重的刑罚。宋山木案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仅一名受害人指证宋山木犯有强奸罪行,一审判决的量刑和法律适用都是准确的。(记者王纳 通讯员李晓刚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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