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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推行庭审网络直播 被指成本太高难承受

2010年12月31日 11:3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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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判决书上网到人民陪审团,从法院开放日到代表听案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地法院不断探寻司法公开之路。

  当前,庭审网络直播越来越时髦,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乃至抢劫、杀人案,上网直播的案件种类也越来越多。然而,这种新生的审判公开方式,在博得喝彩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疑问:网络直播与以往的公开审判有何不同?如何平衡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司法公开?

  温州中院作为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践行者之一,又是如何操作庭审网络直播的呢?

  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随着法官敲响法槌,三架摄像机相继亮起红色指示灯,分别对准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全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通过网络直播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

  “网络直播不会成为公开审判的常态,但也不会‘昙花一现’”

  - 成本太高,现有司法资源难以承受

  - 对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工作责任心有意义

  由于法庭物理空间的限制、与法院路途遥远、信息不畅等多方面因素,很多人无法到庭参加公开审判,而庭审网络直播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把有限的法庭扩大到无限的网络空间,向更多人揭开法庭审判过程的神秘面纱。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孙惠中介绍,当日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时在线观看这场庭审活动的网友已近10万人。

  庭审网络直播受到广泛关注,能否每场庭审都有直播?对此,孙惠中直言“不现实”。“无论从案件本身还是从司法资源出发,网络直播都不会成为公开审判的常态模式。就案件本身而言,在众多案件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不能网络直播。从司法资源来考虑,网络直播的成本太高,现有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孙惠中说。但这并不表示网络直播会成为“昙花一现”的事物。“这次直播的效果充分显示,庭审网络直播是增加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因此,法院会继续选择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社会教育意义,对弘扬社会正气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

  庭审网络直播受到欢迎,也让很多人担心,外界的过早介入以及网络舆论,会不会给参与审判的法官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庭审网络直播过后,温州中院对法官进行了“回访”,“直播确实会给法官增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但这对于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工作责任心,考验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都很有意义。这样的压力是从群众对法官的要求中来的,所以也是一种动力。”孙惠中说。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需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共道德,还能起到教育作用”

  - 庭前审查辅之以技术过滤,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示范

  - 民事案件直播需征询当事人意见  

  犯罪嫌疑人理应接受法律的审判,但网络公开审判,从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的“知名度”,这是否会形成某种程度的不公平?如何划定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

  温州中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刑事案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犯罪与惩罚都是公众关心的事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案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惩罚之间的司法评价,因此,人民法院除了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和不宜网络直播的案件外,其他案件进行网络直播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共道德,更能起到教育作用。

  而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示范的案件,如抢劫杀人案以及庭审中可能产生负面示范的案件,“温州中院目前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在庭审前进行审查,尽可能避免大量存在此类信息的案件上庭。二是在庭审中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过滤。”孙惠中说:“由于网络直播对法院而言还是个新课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改进提高。”“而且,有选择地进行网络直播不仅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示范作用,而且更能起到宣传法制的作用。比如此次直播的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暴露于公众,使人民群众体验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是否罪有应得,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合情合理,从而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对民事案件进行网络直播,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温州中院表示,今后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发生此类问题,比如在对民事案件的直播前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征得同意后再组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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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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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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