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1日起施行。这部新实施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让人民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员需“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截至去年10月底,我国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矛盾纠纷7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人民调解员不但要经常和老百姓的“家长里短”打交道,更要有能力说服当事人、化解矛盾。人民调解法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对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方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为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规定调委会委员需经推选产生。
其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为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法律还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如果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将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部署2011年司法行政工作时表示,司法部今年将在全国部署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引导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部统计显示,2004年以来,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至法院的纠纷中有81%被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这不仅说明调解工作的成效和作用,也调动和激发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这项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我国有行政、司法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那么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调解法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它们的相互衔接进行了程序性规定。
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首先,在法院立案之前或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有些案件是可以不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通过引导到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其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四,规定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书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保障能够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不断拓展调解工作领域 为社会和谐“添砖加瓦”
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之一。”
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谈及2011年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时,吴爱英要求,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把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要健全完善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使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要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和方式,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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