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月4日电 (记者 索有为) 在备受各界关注的 “广深高速百公里无加油站”一案中一审败诉的车主,4日向广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书。
因广深高速公路百余公里没有服务区,导致车主于2010年7月21日晚在驾驶途中油尽熄火、车辆被拖。身为律师的车主赵绍华于7月29日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要求广深珠高速有限公司退还其一半的通行费35元及赔偿拖车费290元,并且在服务设施合格前,对公众减半收取通行费。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为,广深珠高速有限公司向车主收取的通行费70元,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且并不包含提供加油站服务;另外,50公里设一服务区并非硬性规定。法院还认为,原告车辆燃油不足应该就近加油,要求通行费减半非法院审理范围,法院不予调处。
赵绍华在他的上诉书中重申了他的诉讼请求。他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广深珠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是否合格,而不是其收费标准;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一方面又考查守约方的主观过错,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在提供前通行费减半收费,正是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赵绍华说,在本案诉讼期间,广深高速公路分别在两边各增设了一个临时加油站,并且完善了一些服务设施,可以说诉讼目的已经基本达到,但一审后还要上诉,主要是诉讼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促使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也能够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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