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5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4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2亿余元。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称,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划清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并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
他表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据介绍,《解释》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
据知,《解释》称,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明确“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金额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此外,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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