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前科报告义务”。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该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有关专家表示,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与国家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相符,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具体的好措施。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是指在升学、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所在单位报告曾经犯过罪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介绍说。
“我对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是举双手赞成的。这比过去有了一个很大、很明显的进步。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具体的好措施。”徐久生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根林认为,前科报告义务在设计上涉及到前科消灭问题,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是前科消灭的一个方面。
梁根林介绍,这几年,我国很多地方法院都开展了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或者前科封存的试点,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他们虽然犯了罪,但大都因为年轻无知,可塑性还很强,虽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处罚,但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国家及社会应当对他们予以宽容,给他们的将来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对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辈子的人生污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在逻辑与方向上是一致的。
“刑法修正案拟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我认为有其必要性,这是对刑法第一百条的修正与完善。”梁根林说。
梁根林认为,过去很多地方的试点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依据是不足的,但中国目前处在法治转型阶段,先试点再推广是不得已而为之。通过试点后觉得可行的,再通过立法确认下来。该次拟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正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予以规范性的确认。
“只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于他们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入学、就业与社会生活,也不会造成一般民众所担心的放纵犯罪的副作用。”梁根林强调。
应明确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徐久生提出,仅仅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还不够,可以再往前走一步,像德国、瑞士一样,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销毁。
“免除报告义务,只是不用报告,但其档案中还是有犯罪记录的。”徐久生说,如果我国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那对未成年人将会更有利。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例,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建议取消成年人报告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说,草案规定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但是这种修改不彻底,应该规定取消。
“这一条规定要求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入伍时要报告自己的前科,这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也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现在在就业、入伍的时候,往往有一个政治审查的环节,尤其是入伍条件比较严格。这一审查可以交给单位,不一定再要求曾经犯罪的人员再履行报告义务。这一条规定在现实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如果曾经犯罪的人员不如实报告又怎么样呢?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建议取消“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
有专家也认为,刑法第一百条只是一个宣誓性的条文,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认为刑法不应规定前科报告,刑法修正案不应当只‘完善’这项制度,而是应当完全把这一条删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说。
邓子滨认为,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之后,却没有规定后果。即使当事人不报告,也不会造成任何后果。因此,刑法中原有的规定只是一种宣誓、表态或者提示,这是没有必要的。
邓子滨举例说,前科报告义务应由利益相对人提出,比如某些部门可以要求应聘者证明自己没有前科。如果你欺骗,就开除你,这就是后果。但如果不是特殊单位,就不应设定这个门槛,比如不能规定有前科的人不能上大学。否则,学校就涉嫌歧视。因此,这一问题无需刑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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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丽平
本报见习记者 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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