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郭金超)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向社会介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加大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据悉,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动,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了检察机关这几年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方面的情况。他说,从2008年到2010年11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617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8123人,批准逮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8296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9162人。
此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也透露,近来自从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知识产权的“亮剑”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破获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多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价值23亿人民币。
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也指出,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践中还存在着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等问题。为此,最高院会同最高检、公安部,经过长期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意见》。
据熊选国介绍,针对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主要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个主要法律适用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三、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问题作了规定;
四、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问题;
五、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等定罪量刑问题;
六、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
七、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问题,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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