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开始,在近5年的时间里,张成先多次采取手持羊角铁锤击打受害人头部的方式实施抢劫。这起系列抢劫案也是近年来发生在我省同类案件中,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恶性案件。这起系列抢劫案致两人死亡、4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严从快审结该案,依法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张成先执行死刑的判决。
案情:流窜兰州和金昌 锤击多人抢财物
2004年初,因8000元血汗钱被人抢走,被告人张成先决定“以暴还暴”。2004年1月6日7时许,张成先在城关区木塔巷23号楼前,殴打王某某后,抢走其携带的挎包及内装的手机、现金等财物;2月8日22时许,张成先在永昌路331号楼门前,持石块击打翟某某后,抢走其携带的挎包及内装的手机等财物,翟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1月30日、1月31日,张成先在金昌市金川公司13区住宅小区33栋、45栋楼前,持羊角铁锤分别击打陆某和赵某某头部后,抢走受害人携带的背包及内装的手机等财物。
2008年11月7日18时许、11月8日22时许、12月24日23时许,张成先分别在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南河新村7号楼西侧、26号楼前、32号楼东侧,持羊角锤击打吴某某头部后,抢走其携带的背包及内装的手机等物;击打霍某头部后,抢走其携带的背包及内装的手机、现金等物;击打刘某某头部后,抢走其携带的手机等财物,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7日8时许、1月9日6时许、1月9日7时许,张成先分别在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南河新村33号楼前、22号楼前、5号楼西侧,持羊角锤击打邱某某头部后抢走其现金100元,击打孙某某头部后抢劫未遂逃离现场,击打余某某头部后抢走其携带的背包及内装的手机、现金等财物。
判决:一审被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
2009年1月10日,警方将张成先抓获。随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严一审判决张成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经济损失32080元。一审宣判后,张成先没有上诉。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张成先死刑。(王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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