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4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宋勇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宋勇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数十名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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