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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施行 明确刑事责任条款

2011年01月20日 19: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月2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六种违规行为将被究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在违规行为追责方面,条例较旧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作出更具体合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了刑事责任追究条款。

  条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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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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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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