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沙中院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光祥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光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报长沙讯 长沙中院昨日开庭审理省安监局原局长谢光祥受贿案。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期间,谢光祥利用担任湖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以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事故处理、证照办理、设备采购、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徐丙凤、谢琳峰(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邹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9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91.62万余元,与其妻徐丙凤共同收受12万元,与其子谢琳峰共同收受96.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光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谢光祥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全部赃款。谢光祥在双规阶段,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当时尚未被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潇湘晨报 全欣 王力夫 胡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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