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管不管植入式广告?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进入新一年举行的第一次律师团扩大会议上,“广告植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研讨的主题。多位律师提出,消费者要敢于对植入式广告说“不”。
“愈演愈烈”的植入式广告
近年来植入式广告在一些热播的影视作品中频频出现。
植入式广告又称植入式营销,是指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内容,策略性地融入电影、电视剧或电视节目内容,通过场景的再现,让观众对产品及品牌留下印象,继而达到营销的目的。
中消协消费投诉部副主任皮小林介绍,近两年来,一些影视剧制作人、文艺节目制作者为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剧情生拉硬套,加塞软性广告——
在电视剧《金婚风雨情》中,食用油、中药、冰箱、果汁、奶粉、洗洁精等植入式广告屡见不鲜。另外,春节晚会上的语言类节目也植入了许多不合情理的广告——观众无论如何也不能把《捐助》与某某酒联系起来……
据消费者反映,本来看电影、看电视剧或看春节晚会是快乐的精神享受,但一些不合情理的植入式广告就像一盘美味佳肴中的苍蝇,使人大倒胃口。
与哪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植入式广告通常是在没有明显广告标记的情况下,实现重要的广告功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蒋苏华说,广告就是经营者自付费用,通过媒介的形式宣传或者介绍产品和服务以达到盈利目的。如果植入广告是广告,就应该纳入广告法规范之内。判断它的性质,主要看是否支付了广告费用。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说,植入式广告跟普通商业广告不同,它是捆绑着强迫你看,就像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强迫销售、搭售。它跟电视片、电影捆绑在一起,观众没有办法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专门播放的广告,老百姓可以选择看,也可以选择不看。但是对于有植入式广告的作品,如果消费者不看植入式广告,往往会错过一些故事情节,这很不公平。
邱宝昌认为,如果把植入式广告按照广告法定义为广告,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赵敏等律师则以一些著名影片里的品牌车为例,提出文艺作品里并非一点植入式广告都不能有,而是要把握好情节和数量的“度”。赵敏说,在考虑商业利益的同时,导演、演员等文艺工作者要有职业尊严。
要对植入式广告说“不”
文化消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问题。中消协副会长杨红灿认为,消费者可以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明辨植入式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合理提出诉求,督促有关行业恪守文化工作的道德底线,保护精神文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炳光在研讨会上提出,植入式广告如果在数量和衔接情节上超出了消费者的忍耐范围,消费者就可以提出退票、电视台补偿等主张。
蒋苏华、邱宝昌提出,如果把植入式广告按照商业广告来规范,就应该修改广告法的相关条款。
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警兵认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就是侵权。侵权是一种主观加害行为。广电总局制定了关于电视广告播出的管理办法,但没有对植入式广告作出明确界定。希望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及相关部门制订这方面的行政规章,明确植入式广告过度及不合情理时,制作方、播出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此前杭州有律师起诉《英雄》中的贴片广告、西安有律师起诉《唐山大地震》中的片中广告,均获得胜诉。虽然不是植入式广告,但一些律师认为,这两起案例与目前一些植入式广告一样,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记者 常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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