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毕某,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7年8月,襄樊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监事赵某找到毕某,欲从襄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毕某未同意。赵某又提出高息向个人借款,毕某让赵某找自己单位员工办理。吴某及解某(另案处理)在未提供担保等手续、贷款材料不全的情况下,经毕某批准,分别从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20万元,各自又筹资5万元,毕某筹资50万元,3人共计筹资100万元,借给该公司。
此外,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毕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贷款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开发商贿赂131万元现金。此外,毕某还为他人承接自己单位办公楼装修工程提供帮助,受贿3万元现金。(梁军)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