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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删追偿标准被指令人费解

2011年01月28日 14: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由此,对国家追偿,法律是有原则性规定的,但据国家财政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国家追偿的实践也证明,国家追偿客观上已经在睡眠之中。所以,笔者期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这部国家赔偿法的配套立法能够填补法律空白,明确国家如何追偿、究竟该追偿多少等细节,甚至明确追偿义务机关不追偿的法律责任。

  但本月17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却删去了曾明确过的追偿标准,代之以模糊的规定。如果真如网友所言,神秘嘉宾的出现让国务院行政法规仅仅重申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那么,笔者想问,删去曾经明确过的追偿标准,代之以模糊的规定,是为何意?

  国家追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列入政府预算,能确保受害人的权益。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某些人员因故意、渎职等对公民造成的伤害,皆有国家善后、埋单,相关人员不用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错付出赔偿代价,已经让纳税人很受伤。所以,完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制度,细化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具体程序、标准、期限、法律责任以及救济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促进依法行使职权,推进社会和谐、公平和正义,显得尤为必要。应该说,追偿标准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支付赔偿费用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时的范围和数额,是一个实务性很强的问题。但本月17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用模糊的规定代之送审稿曾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追偿标准,这究竟是立法上的疏忽,还是民意的反映,抑或是权力博弈的结果?

  而且,从各国追偿制度及实践来看,追偿数额都是确定的。那么,我国究竟该追偿多少呢?笔者以为,国家追偿标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既要考虑到追偿制度本身的功能,使其能够在实践中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又要考虑到追偿对象的承受能力。而且,追偿还必须受到法治原则的规范,如果没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追偿义务机关想追偿就追偿、想追偿多少就追偿多少、想怎样追偿就怎样追偿,不但会损害到追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国家利益。

  追偿标准的确立,既是国家追偿的基础,也是追偿义务机关追偿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配套立法中,应对追偿标准作出必要的、严格的规定,从而激活睡眠中的国家追偿。

  (□ 张中梅 作者系媒体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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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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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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