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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单撞人案伤者陆续出院 担忧出院后无人管

2011年01月28日 17:2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 “无肇事者信息 伤者忧出院无人管”追踪

  近日,“11·22西单撞人案”的8名伤者已陆续出院。部分伤者担心肇事者无力赔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成为“飞来横祸”的无辜受害者。

  去年11月22日,31岁的李洪海驾车在西单北大街辅路,连续撞伤8人,被当场控制。

  昨天,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建议,法院现有的司法救助基金应当提前介入,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世洲则呼吁,建立全民强制意外保险制度,完善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程序,以此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医保保险单位应有追索意识

  在“11·22西单撞人案”中,8名伤者已有4人出院。部分伤者表示,自己在该案中属于无辜的受害者,虽然有关部门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事后自己不仅要支付后续的治疗和其他诸如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还要等待漫长的索赔诉讼。如果肇事嫌疑人无力赔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日前,西城区政府法制办表示,在该刑事案件中,政府及时履行了救死扶伤的义务,伤者在院抢救治疗的费用都是由西城区慈善协会出的。伤者应向案件当事人(即肇事者)索赔。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等,可以走医保或公费医疗,大额医疗费可以考虑向所在单位提出报销申请(本报昨天报道)。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世洲指出,犯罪造成的损失最终应当由犯罪人承担。受害人在抢救过程中,如果使用了医保报销,或者使用了意外保险,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有关医保和意外保险单位可以向犯罪人追偿有关的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可以做到,医保单位应当有这方面的索赔意识。受害者个人对抢救所支付的花费,犯罪人也应当承担赔偿和返还的责任。

  司法救助基金应建立统筹

  “11·22西单撞人案”的伤者张女士表示,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好,出院后马上面临没钱康复的问题。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称,北京及其他很多地方的法院设有司法救助基金,用来救助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保障受害者生活能得以维系。但是,我国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审判,时间可能要一年半载。一些受害人因自身经济能力问题导致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等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了,发现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司法救助基金才介入,恐怕太晚了。”肖建国呼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司法救助基金对被害人的救助应该更早期介入,确立一个权威部门统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公检法各管一段。 

  ■ 说法

  司法救助基金“杯水车薪”

  一名有十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说,在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害人或家属拿不到判赔的钱不在少数,也未得到过法院救助基金。“这种救济只是杯水车薪。”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称,现在的救助基金来源于法院自筹的经费,大都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律师周泽认为,受害人的受害是国家未尽到保护国民的责任,嫌疑人无力赔偿,就应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一名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称,司法救助基金的确不多,且发放时会考虑多种因素,没有具体的标准。

  ■ 建议

  专家呼吁建立全民意外险

  针对“11·22西单撞人案”伤者担心肇事嫌疑人无力赔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世洲建议建立全民强制意外保险制度。

  王世洲教授并不同意一些专家呼吁建立国家刑事赔偿制度一说。“犯罪不是国家造成的,怎么能让国家来赔?”王世洲认为,如嫌疑人抗拒或无经济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权益应通过全民强制保险制度来完成。该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在实施,它能够保证低成本、高效率地从全社会募集到庞大的资金,一旦发生类似“11·22西单撞人案”的事件,保险能很快介入,保障被害人的治疗不会因缺钱而延误。

  本组稿件采写 本报记者王卡拉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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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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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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