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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围剿网络水军,须找准目标再发力

2011年02月10日 10: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之所以能够兴风作浪,关键就在于某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们保驾护航。擒贼擒王,只要从根本上打击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剥夺他们从事商业经营的资格,那么就可以解决不法信息泛滥的问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接受记者访问,披露中国政府正在研究依法管理网络水军的消息之后,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先后派出记者,从不同的角度采访报道了网络水军非法牟利的过程。新华社网站更是以“新华头条”的方式,全面系统介绍了社会各界对网络水军的看法。一时之间,网络水军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不过,在这场围剿战役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人们注意。譬如,一些新闻媒体在讨论网络水军现象的时候,把问题归咎于少数广告公司或者互联网络推介公司,认为正是由于他们精心策划,才使得网络水军得以兴风作浪。其实,网络水军之所以能在互联网络世界推波助澜,根本原因不在于他们采用传统商业广告公司的经营手法,雇用人员推广自己的业务;也不在于少数策划人员善于制造话题吸引公众关注,而在于正规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直接或者间接地帮助这些推广公司或者策划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所以,如果把矛头对准这些推广公司及其雇佣人员,而没有看到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么,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的问题。

  新闻媒体报道的神乎其神的互联网络推广公司,从表面上来看是主要责任者。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他们之所以能够得手,不是因为他们有多大的能量,而是因为他们在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那里找到了同盟军。或者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参与,他们的一些非法行为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与其把主要精力用于追究互联网络推广公司的责任,不如把主要精力用于追究那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样做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又可以斩草除根。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互连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道使用者发布侵权信息,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删除或者屏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如果广告经营者明知广告主发布虚假信息,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管是发布商业性质的广告,还是发布其他信息,只要明知发布的信息属于侵权信息,那么,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网络水军现象,根本不是什么新生事物,而是我国广告市场畸形发展滋生出的寄生虫。互联网络监管中出现的漏洞,为网络水军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在制定法律规范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的时候,应该把焦点对准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强化他们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压缩网络水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净化互联网络经营环境。

  当前,我国一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商业利益,恶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他们与网络水军沆瀣一气,设置一些极端无聊的话题,在互联网络上聚集人气。这样的经营方式和手段,不仅人为地制造了虚假的互联网络繁荣局面,而且更主要的是,人为地制造矛盾和冲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监管秩序。

  打击网络水军固然重要,但是,网络水军只不过是寄生在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上的寄生物而已。真正能够改变互联网络环境的,是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想根除互联网络中恶意制造议题,转移公众的视线,掩盖事实真相,以有条件披露吸引公众注意的行为,必须从源头做起。只有彻底规范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才能给网络水军以致命打击。

  所以,应当尽快建立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登记审查制度。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或者受害人的投诉,要求屏蔽或者删除有关信息,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举报人可以向政府注册登记机关投诉,登记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互联网站作出解释,如果互联网站不予解释或者解释不通的,那么,登记机关可以发出指令,要求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暂时关闭有关服务,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只有痛下杀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互联网络经营的不正之风。

  笔者不主张对网络水军追查到底,因为说到底,他们绝大多数属于乌合之众。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之所以能够兴风作浪,关键就在于某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们保驾护航。擒贼擒王,只要从根本上打击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剥夺他们从事商业经营的资格,那么就可以解决不法信息泛滥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方面,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第一责任人。只有强化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互联网络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观察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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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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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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