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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对失物有偿招领,不妨宽容看待

2011年02月11日 16: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失物招领也能办公司?不是说拾到东西交警察吗?交给他们公司算什么事?”2月8日,读者王女士在天津市和平区的街头收到一份“失物招领公司”的宣传单。记者对这一津城首家“失物招领公司”进行了采访。公司开办者张容宏和另外一名女员工笑脸迎接顾客到来。为证明自己是合法经营,他们拿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月9日《城市快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者不仅要有一颗助人为乐之心,更应持一种不计得失的超然心态。表面上看,拾金不昧公德变成有偿服务,道德变味。但是,我们从小接受的传统教育除了要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之外,还有太多的感恩回报等思想灌输,因此,我们在做好事的同时,内心深处却渴盼着对方能有所回报,至少希望听到一声“谢谢”。

  天津出现失物招领公司,提供有偿服务,并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除了商业利益的需要以外,也有对道德教育滑坡、感恩教育缺失进行矫正的意味。因此,失物招领公司提供有偿服务,既是商业行为,也是用物质激励公众公德心的回归。如果此举能唤起民众拾金不昧的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善行并不完全现实。在道德倡导不能立竿见影的情况下,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是一种次优选择。给拾金不昧者一点鼓励,给失物招领公司一点甜头,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效仿。

  因此,笔者支持有偿失物招领,还期待更多拾得人交还失物,更多失主领回自己的失物。这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淳朴民风的回归,将起到倡导示范作用。而且对公众道德素质的形成具有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当然,如果公众的道德素质提高了,拾金不昧成了自觉自愿的普遍行动,有偿失物招领也会逐步淡出公众的视野。

  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偿失物招领也无可非议。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是拾得人与失物招领公司为此付出了劳动与费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报酬并无不可。只是有偿招领到底付出多少费用比较合适,如果有偿失物招领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怎么办?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意见。不断积累地方有偿失物招领的经验,逐步规范有偿失物招领服务,值得期待。

  (作者系媒体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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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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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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