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上午,海口中院依法对南站拉客黑社会团伙进行终审宣判,首犯李飞文等23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刑。
据了解,首犯李飞文绰号“大头文”、“飞雄二”,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1998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成立两地下黑车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被告人李飞文开始涉足汽车东站的非法营运市场,并在东站开设了一家黑票点,期间与陈道武开办的黑票点因为争抢客源打架斗殴而成名。从此李飞文开始笼络大批万宁籍的拉客仔参与非法拉客营运,在东站一带树立了威信,实力大增。
2005年12月22日,汽车南站正式开业后,李飞文为争占汽车南站非法营运市场,纠集6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手臂绑红色塑料袋为标志,手持砍刀、斧头等凶器,在汽车南站与“澄迈帮”拉客仔暴力械斗,一举将“澄迈帮”驱赶出汽车南站。李飞文因此名声大噪,成为整个万宁籍拉客团伙的“老大”。
2006年9月,李飞文为了壮大自己的实力,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王廷春、陈孝波、陈道勇、戴富海及崔传平、阿昌(均另案处理)等在汽车南站拉客的万宁籍拉客团伙的头目在汽车南站附近召开了成立组织的第一次会议,成立海口至三亚、海口至万宁的两个地下“黑车站”进行非法营运,并详细制定了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2007年6月,李飞文为了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纠集陈道勇、戴富海、陈孝波、“阿昌”等骨干成员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某路口处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对海口至三亚的非法营运管理做出了如下调整:拉客仔分为上午、下午两个班,每周两个班轮换,陈道勇、“阿昌”带一个班,陈孝波、“阿军”带一个班,其他不变。
2008年2月,李飞文为了巩固组织管理,纠集戴富海、陈道勇、陈孝波等骨干成员在海口市南海大道某路口处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对管理层的骨干成员和管理制度又进行了调整。
自2006年9月以来,李飞文、卓祥月、王廷春、陈道勇、陈孝波、戴富海非法经营地下车站数额为人民币251.54万元;同时,由于李飞文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非法营运,自2006年至2008年间造成汽车南站经济损失达6490万元。
暴力围攻南站车站保卫处
以李飞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在李飞文的统一领导下,肆无忌惮的公开与政府执法部门、汽车南站保卫部门对抗,通过暴力围攻车站保卫处,追砍殴打车站保安员,暴力争抢占地盘,围攻殴打政府执法人员,威胁、殴打非法营运车辆司机及过往旅客等手段,大肆实施非法经营、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李飞文将非法聚敛的钱财大部分用于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对因参与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而被抓捕的成员由其负责被关押期间的伙食开销,出资疏通关系,拉拢汽车南站保安,给汽车南站的10名保安按月发放每人人民币500元好处费,买通保安不再驱逐拉客仔,出资购买“山猪炮”(土制爆炸装置)、火药、斧头、砍刀等凶器武装成员。
聚众围堵警车阻挠执法
经查,2006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合海口市交通局对汽车南站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整顿。民警苏某与交通局执法人员孙某等人到汽车南站执行任务。当日10时许,吴明惟、吴春惟与吴标惟(另案处理)利用该团伙组织在汽车南站人多势众、称霸一方的优势,以交警扣押其摩托车不开票为由无理取闹,在现场煽动李飞三、卓祥月等多名团伙成员对苏某进行围攻,致使苏某警服、领带被撕破,身体多处受伤,妨害苏某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处置时,该团伙成员仍聚众阻挠派出所民警执法,拉扯推搡民警,围堵警车,导致汽车南站周边的交通严重堵塞、治安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判处,被告人李飞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年不等。
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飞文等人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昨天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莹 特约记者 黄叶华 通讯员 胡坤坤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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