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谢榕三受贿一案,昨日在广州中院公开审理。该案被广州市纪委列为系列受贿案,涉及广州市食品生产领域的多名有关负责人。据起诉书指控,作为长期担任广州市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把手,谢榕三涉嫌受贿共计人民币388万元、港币8万元及红木家具一套。
检方指控其55次受贿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9年间,谢榕三担任广州食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利用主管全面工作及管理下属企业的职务便利,将“皇上皇”商标免费提供给广州皇上皇饲料厂有限公司使用,为该厂法定代表人毕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先后9次共收受毕某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8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间,谢榕三在管理广州食品集团合资经营的广州金麒麟食品公司过程中,为该公司承包人黄某和冯某(均另案处理)提供帮助,并承诺将“金麒麟”商标所有权给予该食品公司,先后4次共收受两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
在庭审中,谢榕三辩解称,饲料厂是集团管理的下属企业,把皇上皇商标供其免费使用,是为了使从饲料厂到养猪、杀猪、制作腊肠实现一条龙,因此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谢榕三也承认,确实如起诉书所称收了他人的钱。
起诉书还指控,2003年至2010年间,谢榕三为下属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郭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16次共收受郭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2.5万元及一套红木家具。2008年至2009年间,谢榕三为皇上皇肉食分公司经理冯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贿赂共135万元。
2002年至2008年间,谢榕三为江苏某肠衣厂租赁其公司下属的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房提供帮助,为该厂董事长沈某谋取利益,先后5次共受贿人民币21万元。2005年至2010年间,他又为广州某肉食制品公司租赁其下属企业厂房一事提供帮助,先后19次共收受该肉食制品公司负责人游某贿赂75万元。
2010年,谢榕三为广州某汽车维修公司租赁茅山肉类联合加工厂厂房提供帮助,为该汽车维修公司董事长吴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贿赂共100万元。
对于在人事任免中,提拔下属受贿一事,谢榕三当庭称,自己提拔的都是有能力的人,这些人送钱属于人情感谢。
属自首可酌情轻判
据了解,2010年8月谢榕三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赃378.22万元、港币29万余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其为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在庭审中,记者看到,59岁的谢榕三头发已经全白,他表示认罪,对公诉人指控的基本事实都没有意见。他认为自己没有索贿,没有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谢榕三辩称,自己在任职期间为企业作了很多贡献,还为广州“放心肉”工程出了力。希望法院量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请求从轻判决。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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