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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高空坠物责任:被高空爆竹致伤向谁索赔?

2011年02月16日 14:5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烟花辞旧岁,爆竹迎新春,但每年都有人因燃放致伤,甚至被高空抛掷的烟花爆竹炸伤后,难以锁定谁是肇事者。在这种情况下,谁应担责?又该怎样担责?

  先区分行为类型

  再决定向谁索赔

  首先要确定高空抛掷可能的肇事者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还是“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高楼上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往楼下投掷,他们从事的是共同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爆竹将楼下路人炸伤,但不能确定具体的行为人,受害人可以主张前一种民事责任,让从事上述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是突然从高楼上抛掷爆竹造成楼下路人受伤,难以确定具体从事高空抛掷物的行为人,受害人可以主张后一种民事责任,让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从事该行为的人以外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主张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应当具备5个要件

  被炸伤的受害人在主张“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时,除了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空抛掷烟花爆竹所致损害发生于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楼下,如写字楼、商品房等。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一瞬间没有发现抛掷烟花爆竹来自何处具体位置,没有加害人自己出来承认加害行为,也没有第三者在场目击或现场监控发现加害人;抛物轨迹鉴定也无法确定具体加害行为位置及加害人。

  受害人虽无需证明具体加害人是谁,但仍需证明其遭受的损害系因特定高层建筑内抛掷烟花爆竹所致,而非其他原因引起。

  责任人的范围限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而不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更不是不存在加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人。

  被列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无需作出补偿,而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

  “补偿”非“赔偿”

  法律意义有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民事责任系“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赔偿是以构成侵权责任为前提的,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赔偿义务人符合法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赔偿的数额以全部和全额赔偿为原则,赔偿义务人之间可能存在按份赔偿或连带赔偿的区别。

  而补偿是一种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支付一定金钱的法定义务,尽管其实质内容具有某种“道义性”,但其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系“道义义务的法律化”,它不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有的补偿义务人并未从事高空抛掷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仅因其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畴内,被法律赋予强制给付被害人金钱的义务,其补偿的数额也以适当为原则,其数额通常少于损失总额。

  再则,因补偿者为多人,一般认为适宜采用按份补偿原则,而不是连带补偿,因为补偿责任作为损害后果公平分担的机制,其本身并不具备连带债务的法律要件。所以,受害人在主张“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时应当主张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陈昶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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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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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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