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女儿王小姐打算搬进父亲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中居住,但遭到继母赵女士的拒绝,且惊讶地得知继母已将房产变更到了自己的名下,准备出售!
赵女士自有解释:“这房子是我们婚后买的。一部分房款是我老伴儿生前交付的,一部分是在他去世后,我个人付的。房产证发下来时,老伴儿已去世,所以我将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这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我,我们买的房,她想住就住?”
王小姐对此并不认同。她出示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王老先生表示自己去世后,该房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归女儿王小姐所有。
但赵女士提出质疑:“我老伴儿都过世3年了,他女儿一直也没提过遗嘱。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王小姐又提出:“我爸去世没多久,我问继母产权证下来没有,她说‘没有’。我一直不知道是何时发的房产证。我爸去世3年后,即几个月前,继母才托人找我谈卖房的事。我说‘不卖’,来人才告诉我,继母已把房本换成她的名字了。我提出要搬过去居住后得知,继母竟已和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继母无权擅自变更房产证
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妻赵女士有没有权利私自变更产权证?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向霞律师认为,赵女士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共有人之一,与其丈夫王老先生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属于赵女士自己所有。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后,属于王老先生的该房屋的另一半产权应当列入遗产范围,成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标的。
因此,在王老先生去世之后,赵女士在未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与王老先生共同所有的房产权属变更到自己的名下,使之成为自己一人享有的房产,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赵女士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就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她没有权利这样做。
继女可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赵女士擅自变更房屋产权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对于变更后的房产证,王小姐应该怎么办?向律师认为,王小姐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撤销或变更登记,增加自己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如果赵女士不同意对房产证撤销或变更登记,王小姐也可先行向房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此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向律师说,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继承法》第8条对此予以规定。继承案件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
在王小姐没有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父的房产已被登记为赵女士单独所有之前,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赵女士将该房产登记为自己所有,是秘密进行的,王小姐无法知道。而王小姐知道该房产产权变更的事实是在几个月前,所以应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在这之后,王小姐才向法院起诉,当然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遗嘱是否有效致不同结果
这个房子王小姐有份儿吗?她能否得到一半房产?向律师认为,这要看王小姐所持遗嘱是否为有效遗嘱。如果有效,王小姐就可以得到一半房产。
而如果该遗嘱无效,则不能按照遗嘱继承,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和子女都在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范围内。本案中,王老先生遗产的范围是该房屋的一半,如果法定继承人只是王小姐和赵女士两个人的话,那么,王小姐仅能够分得该遗产的一半,即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共有权。
继母所签为效力待定合同
在王小姐提出要搬过去居住的情况下,赵女士已经和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准备售房,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向律师认为,赵女士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王小姐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赵女士售房时应征得王小姐的同意。而赵女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得到王小姐的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属于无效合同。再者,如果赵女士在本案结束后完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本报记者 林靖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