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2月17日电 (艾启平 樊斯坦)2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受贿案、中共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受贿案分别宣判。该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昭方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9万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后任该校常务副书记),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大学17日表示,“陈龙案”发生以来,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校方称,对拟任的干部人选,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先把关,实行“一票否决”,确保干部不“带病提拔、带病上岗”;2010年,学校还对54名考察对象分别进行廉政情况审查。中共武汉大学党委还要求,全校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陈龙案”为戒,警钟长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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