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经哈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提交哈市人大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没有履行劝阻和报告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一些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幼保健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室内外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旅馆、餐饮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商场和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等。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一是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向进入该场所或者预约进入该场所者主动宣示禁止吸烟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二是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是对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其吸烟或者停止服务,对不听劝阻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例(草案)也明确了非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可行使的权利,一是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是向禁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烟职责;三是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条例(草案)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履行劝阻和报告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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