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小涵(化名)出生时,父母都还没有成年。小涵满月后母亲即离家出走。十年过去了,小涵将自己的亲生母亲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她支付自己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8万元,并要求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十多年前,曾是同学关系的马先生和徐女士相恋,二人都还未成年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因为未达到法定婚龄,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1年6月,儿子小涵出生,但在小涵刚刚满月的时候,徐女士就离开了马家,从此对小涵不闻不问。几年后,徐女士和马先生又分别成了家,并生育了子女。
2010年,一直抚养小涵的马先生作为小涵的法定代理人将徐女士起诉至顺义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徐女士则称,她现无工作和收入,每月只能给付小涵抚养费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徐女士是小涵的母亲,理应对小涵尽抚养义务,她虽无工作和收入,但不能作为不尽抚养义务的理由。小涵要求徐女士每月给付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给付方的实际负担能力确定,具体给付数额酌定。小涵要求徐女士给付2001年至今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徐女士每月给付小涵抚养费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通讯员赵莹 杨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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