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两院三部”《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而早在2009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已经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合作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盐城法院由此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试点单位。一年九个月的试点工作,既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也为施行“两院三部”《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011年2月19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会和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和盐城中院的项目负责人分别报告了试点情况,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就项目运行情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教授在致词中说,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诉讼法学研究院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进行试点项目,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有待解决的问题,甚至是一些教训,都需要总结。对试点项目的总结和讨论,有利于《规定》的实施,也会对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发言说,“两院三部”《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水平一定程度上的提高。就实践来说,目前我国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典型案例,希望试点工作的进行,为《规定》的实施与完善提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项目立意
项目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的创意开始于2008年10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1914年在美国确立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被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纳,也被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所采纳。我国于1986年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其中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供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条规定为排除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谈到,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已经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施该规则。主要原因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操作程序的缺失。例如,如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提出申请后应当提供什么证据;被告人是否有权获得关于排除申请的专门听证;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应当达到何种标准等等。
因此,在本项目实施之前,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这些申请也经常被无视或忽略。采取非法方法,尤其是刑讯逼供,收集证据的行为并未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禁止,非法证据规则在中国并未得到真正确立。
杨宇冠教授告诉记者,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之外,项目组选择课题的原因还在于项目的试行将触及诸多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问题,包括禁止滥用强制性讯问方法,保障被告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与会见权,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侦查人员),提高提交庭审的证据质量,以及降低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性等。
试行规则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试行规则”的内容与“两院三部”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而且盐城中院的试行规则更细致一些,为试点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了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补救程序,并为各个程序设置了相应的规则。例如,在启动程序方面,杨宇冠教授介绍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是整个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施行的关键环节。试行规则设立了规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并将启动程序分为权利告知与被告人提出排除申请两部分。
在听证程序方面,关于听证时间,试行规则规定,听证程序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至法庭宣判前举行相对独立的听证程序;关于听证组织,试行规则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原则上由合议庭主持,即试点法院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可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听证,也可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关于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在进行试点调研时,有公安侦查人员提出,侦查人员不仅有义务在听证程序中出庭,还可主动要求出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程序。对于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证问题,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予以反驳,以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更好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一观点非常具有启发性,丰富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也有益于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
在决定程序方面,根据目前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决定在听证后经过慎重研究再行作出,比较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在补救程序方面,试行规则规定,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上诉、抗诉,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可以在二审开庭前先行听证,或者在二审开庭时先行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在听证或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杨宇冠和徐清宇两位报告人谈到,在“毒树之果”问题上,试行规则也作出了探索,通过非法言词证据而获取的实物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予以采信。通过非法言词证据而获取的实物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结合该非法言词证据才能证明的,该实物证据不可采信;但结合其他合法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予以采信。
有关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取得了一定成就,丰富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但在试点进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发现了一些问题。
杨宇冠教授说,例如,庭前证据开示问题。由于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被告人在庭前不了解指控证据的具体情况,难以对某项特定的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再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在试点过程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公诉人指出非法取证不存在,每个试点案件都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一种进步。在试点案件中,侦查人员无一例外都否认进行了非法取证行为。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此时事实往往难以确定。理想状态应当是在侦查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因此,非法证据确定的关键除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外,更重要的是侦查讯问中的录音录像。没有录音录像,讯问中发生的情况很难证明和判断。
试点中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等于确认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即非法证据的排除牵涉到随后对实施了非法取证行为的单位、个人的处理问题,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因此,处理不好,容易造成实践中法院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也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阻力。
试点成果
2月19日的研讨会上,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细则有很多亮点,包括权利的告知,听证程序的设立,救济程序、补救程序,律师的援助制度的规定等,这些对于执行非法证据规定,以及今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一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王洪祥谈到,在法庭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应当是在庭前而不是在庭审程序中,这个项目值得注意的地方就在于确立了庭前的听证程序,很多人也赞成将重点放在法庭的审理之前来进行排除,否则就会干扰法庭的审理,造成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认为,项目的研究对于促进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从现在的情况看,应该说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它走在了“两个规定”出台的前面,而且又可以与“两个规定”的执行结合起来,为“两个规定”的执行和刑诉法的进一步修改与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而且操作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比较具有可操作性。
龙宗智教授同时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预防措施、配套措施要规定、要完善。有学者讲要重在庭前排除,我不赞成此观点,我认为应该重在庭前预防。庭前的预防要和庭上的排除衔接起来。例如必须要全程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全程录音录像,我认为没有有效地履行举证责任。如果法律规定有全程录音录像而没有实现,证明不具备合法性,当然排除,因而预防和排除应该衔接起来才能有效操作,否则,都由法院来酌情处理会造成许多问题。”(记者 蒋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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