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最高检副检察长:冤错案最重要原因是刑讯逼供

2011年02月23日 13: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月1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会和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强调,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完善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体系,补救已然与防患于未然相结合。

  朱孝清副检察长说,最近披露的若干重大冤、错案件,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目的是为了排除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获取的证据,意义重大,但是,此举毕竟是在非法取证发生之后采取的补救行动,是补救已然。怎么把补救已然与防患于未然结合,尤其是防患于未然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朱孝清副检察长建议修改时把建立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重中之重加以研究解决,同时提出:

  第一,进一步规范讯问的地点和场所。讯问场所不仅要有利于嫌疑人自由、客观地陈述,而且要有利于证明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第二,建立起讯问时律师或家人可以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方监督侦查人员的制度;

  第三,逐步建立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项制度已经布置实施了好多年,现在也有这个条件,应当实施到位。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先从命案和其他重大敏感的案件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以后,应当要求在移送案件时候,必须同时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四,建立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制度;

  第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规定到法律之中;

  第六,对刑讯逼供犯罪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程度的倒置。凡被告人身体有伤,而且提出控告的,侦查机关就负有证明损伤不是因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证明是因自残、同监犯殴打造成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就可以认定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朱孝清副检察长同时强调要加强对证明取证行为合法的证据的固定、收集和重视对口供之外的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查;加强对被告人在庭上翻供、谎称被刑讯的情况的应对。

  他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的情况说明,如果重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离开口供也能定案,那么不管嫌疑人是否提出受到刑讯逼供,都不会影响对案件的认定。但如果不重视对口供之外其他证据的收集,而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建立在口供之上,那么,一旦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案件事实就难以认定。因此,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侦查机关要切实改变重口供收集、轻其他证据收集的现象,更加重视证据的全面收集,检察机关也要在重视对口供取得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视对其他证据的全面审查。

  相关链接: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这一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例如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记者蒋安杰)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志刚】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