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鄱阳2月23日电(艾永全 王剑 何柳斌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近亿元专项资金被转移一案,引起全国轰动。法律专家23日向中新网记者分析认为,财政局与信用社建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财政局可采用民事诉讼方式,就信用社存在过错展开索赔。
据悉,从2006年开始,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县农村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帐单等手段,前后鲸吞存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的基建专户中的资金达9400万元。
5年间,鄱阳县农村信用社每月都向财政局提供“资金安全”的对账单,造成财政局存在信用社的专项资金没有流失的假象。
全国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律师分析认为,虽然财政局是政府部门,但与信用社建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财政局没有使用行政力量而是选择民事诉讼,体现了法制意识。
陈凯分析,目前相关责任人的犯罪事实还没有经过生效判决的确认,是否存在信用社和财政局内部人员勾结问题还处于法律上的“嫌疑”状态,而这一事实是认定双方过错情况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信用社如果没有核对预留印鉴,并且连续出具虚假证明,则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鄱阳采访期间,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现分管经济建设股的徐晓明向中新网记者出示了一张盖有真实“鄱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专用章”红印的支票,印记边缘明显可以看到磨损的痕迹,左下角还有一个极小的空心圆点。而那枚假印章的印迹粗糙而饱满。
据记者了解,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分别储存在县城近十家银行的十多个账户。案发后,经专案组调查,其他银行监管制度严厉,支票管理规范,资金一直是安全运行。
在“2.11”案中,鄱阳县农村信用社城北分社主任徐德堂监守自盗,成了巨额资金被转走的重要原因。徐晓明强调,主要是银行内部有人配合,即使李华波不犯案,银行内部的人跟社会上的人勾结起来同样可以把钱划出来。
陈凯律师分析称,该事件涉及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非常长,财政局理应及时发现而没有及时发现,对损失的扩大也有一定的责任。
陈凯律师还认为,本案具有典型意义,法院最好能综合有关情况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完)
参与互动(0) | 【编辑:吴翔】 |
相关新闻: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